公司資遣你,能拿多少錢?適用新制(2005年7月以後年資)的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是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公司還必須依年資提前 10、20 或 30 日預告,沒預告就要照給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6條)。資遣費應在離職後 30 日內發給。就算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臨時通知你走人,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一樣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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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什麼情況才能資遣你?
資遣不是雇主想做就能做,勞基法第11條列出了全部的合法事由:
注意兩件事:第一,「虧損或業務緊縮」是公司要能證明的事實,不是一句口頭理由;第二,法院實務長期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要先試過安置、調整職務等較輕的手段,資遣才站得住腳。最高法院最近的勞動判決說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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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子裡,最高法院就因為原審沒查清楚雇主有沒有先做安置措施,把不利勞工的判決廢棄發回。換句話說:公司如果一句「業務緊縮」就要你走人,卻拿不出「已經沒有其他位置可以安置你」的證明,解僱的合法性是可以挑戰的(個案結論仍依法院認定)。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舊制對照
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之後的年資按新制計算,之前的年資按舊制。多數目前在職者全部適用新制:
試算:年資 4 年 6 個月、月平均工資 4 萬元、全部適用新制:資遣費 = 4.5 年 × 0.5 個月 × 4 萬 = 9 萬元。「平均工資」以離職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平均計算,加班費、固定津貼都算工資。
預告期間與謀職假
也就是: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提前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提前 20 日;滿 3 年→提前 30 日。公司要你「明天不用來了」,差幾天就要補幾天的預告工資。預告期間內,你每週還有最多兩天的帶薪謀職假可以請。
覺得被非法解僱,可以怎麼做?
- 先不要簽自願離職單。簽了等於自己放棄資遣費與失業給付。
- 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
- 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約一個月內開調解會議,多數資遣費爭議在此解決。
- 調解不成可提起訴訟:主張解僱不合法者,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續付工資;勞動事件法下有勞動調解前置與較快的程序。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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