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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邊境檢疫

別人送的月餅裡有豬肉
第一次就是二十萬

這是行政法院最常見的裁罰爭訟之一,而且勝訴率極低。「不知道裡面有豬肉」「包裝袋不透明沒拆開看」「有老花眼看不清成分」這三種抗辯,法院全部不採。真正該注意的只有一件事:有疑義就走紅線檯。

11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這是行政法院最常見的裁罰爭訟之一,而且勝訴率極低。「不知道裡面有豬肉」「包裝袋不透明沒拆開看」「有老花眼看不清成分」這三種抗辯,法院全部不採。真正該注意的只有一件事:有疑義就走紅線檯

我從國外帶了肉製品或含肉的食品入境,走綠線被查到要罰二十萬。請問可以主張不知情嗎?可以申請減輕嗎?機關沒給我陳述意見的機會,處分有沒有問題?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4 條第 2 項:含肉的都算

最常出事的不是生鮮肉品,而是內餡含肉的加工食品:月餅、肉粽、肉鬆麵包、香腸、臘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的含肉加工產品檢疫條件甚至明列「乾麵包、烘焙麵包及類似烘焙製品,含肉者」,只有經高溫滅菌罐製者才免施檢疫。

裁罰基準:20 萬與 100 萬

  1. 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的國家(地區)攜帶豬肉類及其他豬類產品:第一次 20 萬元、第二次以上 100 萬元(法定上限)。
  2. 同樣來源的其他檢疫物:第一次 1 萬元、第二次以上 30 萬元。
  3. 疫區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在列
  4. 除了罰鍰,查獲的檢疫物一律銷燬
  5. 修法理由把邏輯講得很白:廚餘養豬是我國飼養型態之一,肉製品流入廚餘就有疫情風險;而非洲豬瘟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一千天

「我不知道裡面有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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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反過來說有過失就可以罰,而過失的判準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既然通關前已經知道那是月餅,查明成分並不困難。

同一件案子裡,當事人還主張自己有老花眼、包裝字體極小,構成「欠缺期待可能性」的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法院的三層回應是:是否因此無法辨識仍堪置疑;縱使辨識不易尚非不可求助他人;更何況對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自可由紅線檯通關。第三點最關鍵:法律已經提供了一條零風險的路徑。

裁量怠惰:架構對,但要找到具體特殊情節

當事人的攻擊路線其實很完整:裁罰基準只分「第一次/第二次」與「豬肉/非豬肉」,沒有區分故意過失、沒有考量數量與獲利,違反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機關逕依基準裁罰即構成裁量怠惰(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05 號判決)。

法院承認這個法律架構,但認定本案基準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理由是基準已就疫病種類、違規次數、檢疫物種類與來源細分並差別處遇,而且明示不論故意或過失、不論數量多寡,對國內產業都會造成危害;二十萬元也不是法定最高額,而在中度五十萬元以下。所以走這條路,必須拿出「基準沒有涵蓋到的具體特殊情節」,而不是只批評基準粗糙。

沒給陳述意見的機會呢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與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都規定,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所謂「事實客觀明確」指的是違規事實本身(有沒有帶、有沒有申報),不是法律評價上的爭點。訴願程序同樣原則上採書面審理,通知到場陳述是「必要時得」而非「應」。

四個動作

  1. 出發前查主管機關的「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2. 別人送的禮盒一定要拆開看成分。收到當下就檢查,最省事。
  3. 有疑義走紅線。申報後如果不能帶,頂多是東西被沒收銷燬,不會有罰鍰;走綠線被查到就是罰鍰加銷燬。這個差別是二十萬元。
  4. 機場入境動線上設有農畜產品棄置箱,通關前主動丟棄也是合法的處理方式。

最後提醒:檢疫這一關與海關的其他管制是分開的。菸酒超量、超額現鈔未申報、管制物品各有各的依據與罰則。而如果構成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還會落入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的刑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行政罰與刑罰是兩個不同的層次。

常見問題

§5檢疫物含動物之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病原體之物品;§4所稱動物含牛馬羊兔豬犬貓雞鴨鵝及水產動物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19①含肉加工產品應符合檢疫條件,附件明列「乾麵包、烘焙麵包及類似烘焙製品,含肉者」,經高溫滅菌罐製者免施檢疫。主管機關參考表明載內餡含肉產品(如月餅)須申報。**肉粽、月餅、肉鬆麵包、香腸、臘肉等加工品均在範圍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7 II⑦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應填報海關申報單並經紅線檯查驗;§7 IV**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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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未依§34 II申請檢疫者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裁罰基準第2點第1款: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攜帶檢疫物入境,「豬肉類及其他豬類產品」第一次**二十萬元**、第二次以上**一百萬元**;「其他檢疫物」第一次一萬元、第二次以上三十萬元。中國大陸(含香港、澳門)在疫區名單內。§45-1修法理由:肉製品流入廚餘有導致疫情風險,非洲豬瘟病毒可存於冷凍豬肉達**一千天**,原上限一萬五千元無法杜絕違規,故提高為一百萬元。§34-2 II查獲之檢疫物予以銷燬。裁罰基準第4點:依基準裁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額度內加重或減輕並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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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自香港入境,查獲含豬肉月餅2盒5.21公斤,裁罰二十萬元):原告就所攜帶之物品**本負有查明之行政法上義務**,不得藉口外包裝非透明而未拆封檢視即免除義務;縱非故意,但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核屬出於過失而具備責任條件**。行政罰法§7 I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判準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老花眼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亦不採,三層理由:①是否因此無法辨識仍堪置疑 ②辨識不易尚非不可求助他人 ③**對可否經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自可由紅線檯通關**。機場已於入境長廊、樓梯口、行李提領處設宣導看板影片及棄置箱,綠線檯前並有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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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但本案未採。當事人主張:①裁罰基準未審酌故意過失、數量及獲利,違反行政罰法§18 I ②機關逕依基準裁罰構成裁量怠惰 ③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5號判決,法律位階高於裁量基準,一味依基準處分構成裁量怠惰。法院認基準未違比例原則:已就疫病種類、違規次數、檢疫物種類及來源細分並差別處遇,雖未區別故意過失及數量,但已敘明**不論故意或過失、不論數量多寡,對國內產業都會造成危害**;且二十萬元非法定最高額度一百萬元,而係中度五十萬元以下。行政罰法§8但書:應限於**行為人有具體特殊情況存在而導致無法得知法規範存在**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意旨),邊境申報已宣導多年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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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客觀明確者法律允許不給。行政程序法§102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103⑤「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行政罰法§42⑥同旨。前述判決認定違規事實(未主動申報逕由綠線檯通關經查獲含豬肉檢疫物)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而「有無期待可能性」「有無裁量怠惰」核屬另事。訴願法§63 I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63 II必要時「得」通知到場陳述(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3號判決:書面審查原則未侵害聽審權)。§67 III須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情形始有適用,本案成分標示原在卷內且訴願時未爭執,故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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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動作。①出發前查主管機關「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含肉加工品、犬貓食品、動物飼料、生鮮肉類製品均在列)。②**別人送的禮盒一定要拆開看成分**(判決明示不得藉口外包裝非透明而未拆封檢視免除義務)。③有疑義走紅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7 IV明文規定;**申報後不能帶頂多沒收銷燬,不會有罰鍰;走綠線被查到則是罰鍰加銷燬**。④機場入境動線設有農畜產品棄置箱,通關前主動丟棄亦為合法處理方式。注意檢疫與海關其他管制(菸酒超量、超額現鈔未申報、管制物品)各有依據與罰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另涉懲治走私條例§2 I: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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