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把農藥分成禁用、偽、劣三類,刑度差很多。而它還有一條給民眾的獎勵條款,但實務上有兩個門檻經常卡住檢舉人:被查到的人是不是正犯,以及有沒有真的破獲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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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偽、劣:三個定義三種刑度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50 萬至 750 萬元罰金。
- 販賣禁用農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 100 萬至 500 萬元;過失犯也罰(一年以下,併科 50 萬元以下)。
- 製造或輸入第 7 條第 1 款偽農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仿冒):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 100 萬至 500 萬元。
- 明知為第 7 條第 1 款偽農藥而販賣或陳列儲藏:三年以下,併科 50 萬元以下;過失犯處拘役。
- 第 7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的偽農藥(摻雜、抽換、塗改效期、成分名稱不符):原則走行政罰,製造輸入 30 萬至 300 萬、販賣 5 萬至 50 萬。
- 劣農藥的前提是「經核准登記」,只是含量、效期或品質不符,最重是製造第 8 條第 1 款劣農藥罰 6 萬至 6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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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門檻:被查獲的人必須是正犯(檢察官認定為刑法上的幫助犯就不符合要件);而且必須真的破獲農藥以供沒收或銷毀。制度的目的不是「有沒有人被起訴」,而是「有沒有把藥攔下來」。所以檢舉時能提供物流、倉儲、交易地點等可實際查扣的線索,才有機會符合要件。
沒入的範圍則很寬:查獲的禁用、偽、劣農藥,供製造加工分裝的器械與原料,以及具農藥藥效的標示、宣傳、廣告物品,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而處理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農藥行的十款義務
十款裡最該記住的四款: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不得將原包裝拆封販賣、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以及要詢問用途,非核准登記的使用方法或範圍就不得販賣。而簿冊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藥名與數量)與販售證明,建立了可追溯的紀錄鏈,保存三年。
用錯方法但沒超標,第一次是教育
這是農民最該知道的一條: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而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未超過容許量者,主管機關應先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才處罰。而另一條保護傘是鄰田污染:超過殘留量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
許可證五年,老藥要重驗毒理
許可證有效期間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展延。而有一條老藥重新檢視條款: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的農藥,申請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另外使用不實資料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撤銷許可證,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受理重行申請;而曾受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得廢止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並公布業者名稱與違法情節。
抽樣要給錢,鑑定以二個月為限
兩個對業者有利的細節:檢查人員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而封存後的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要延長必須在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事由與期間。但相對地,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或拒絕出具切結保管,處 2 萬至 20 萬元罰鍰。
常見問題
三個定義。①**§6禁用農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者。②**§7偽農藥五款**:①**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②摻雜其他有效成分含量超過限量基準 ③**抽換國內外產品** ④**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⑤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③**§8劣農藥三款**(前提為**經核准登記**):有效成分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超過有效期間**、其他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刑度:**§45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150萬至750萬罰金(未遂罰之);**§46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100萬至500萬(**過失犯處一年以下**併科50萬以下);**§47製造等§7①偽農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併科100萬至500萬;**§48明知為§7①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陳列儲藏:三年以下**併科50萬以下(過失處拘役併科25萬以下)。§7②③⑤製造輸入依§49-1罰**30萬至300萬**;販賣§7②至⑤依§50-1罰**5萬至50萬**。**§49兩罰**: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等因執行業務犯§45至§48之罪,對法人或自然人亦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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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但辦法設要件。**§43檢舉或協助查緝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並應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實務上兩個門檻:①**被查獲者須為正犯**:檢察官認定係刑法§30 I前段之**幫助犯**而非§48 I①販賣偽農藥之正犯者,與獎勵辦法要件不符。②**須實際破獲農藥可供沒收或銷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判決**:未破獲實際實行輸入或販售偽農藥之行為人,**亦未因而破獲任何偽農藥以為沒收或銷毀**,無從避免偽農藥繼續流入市面,與獎勵辦法§4 I核發要件不符。制度目的在「**把藥攔下來**」,故檢舉宜提供物流、倉儲、交易地點等可實際查扣之線索。⚠️獎勵辦法於111年5月23日修正過,曾有新舊辦法適用之爭執。**§55沒入**:查獲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供製造加工分裝禁用或§7①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及具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廣告物品,**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56處理費用由受處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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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十款**:①執照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②**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 ③**不得將原包裝拆封販賣** ④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⑤兼營其他業務應**隔離陳列貯存** ⑥備置簿冊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及農藥名稱數量,**保存三年** ⑦**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⑧**詢問用途**,非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者不得販賣 ⑨開具**販售證明** ⑩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依環保法規清除處理。違反①至④依§52罰**2萬至20萬**;違反⑤至⑨依§53罰**1.5萬至15萬**。§26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領有**農藥販賣業執照**始得營業,執照**五年**,期滿**一個月前**申請展延。§30歇業或變更應於**三十日內**報備查,停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註銷執照。劇毒性成品農藥:§31名稱與購買者資格由中央公告,得指定販賣業者經營;**§32不得賣予不符資格者、應以專櫥加鎖貯存**。§35生產販賣業者應記載生產輸入購入銷售數量及交易對象,**保存三年**並定期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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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33 I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33 II上市前殘留量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違反依§53罰**1.5萬至15萬**。②兩條友善規定:**§53 I⑤但書**違反使用方法及範圍但**殘留量未超過容許量者,應先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才處罰;**§53 III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③**§34代噴業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廣告與標示:**§36**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誇張或不正當之推銷宣傳廣告,且廣告**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證明;§37不列管農藥之標示宣傳廣告不得虛偽誇張;**§38非本法所稱之農藥,不得為具有農藥藥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違反依§52罰2萬至20萬,物品並依§55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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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9製造、加工或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10 I應檢附標準規格檢驗合格證明、理化性與毒理試驗、田間試驗資料。②**§10 II資料專屬期**:新有效成分**十年**、新增或變更劑型含量**七年**、新增使用範圍**四年**;§10 III五種得免檢附試驗資料之情形。③**§16許可證有效期間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五年;**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④**§17使用不實資料**申請者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撤銷許可證**,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受理**重行申請;**§18**安全評估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得**公告限制使用或列為禁用並廢止許可證**;§19得限期命**回收或銷毀**。**§54累犯**:曾依本法處刑罰或罰鍰而再次違反者,得**廢止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並二年內不受理申請。**§53-1得公布違規業者名稱、人員姓名、地址、違法產品及違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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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40檢查權**:得進入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分裝場所檢查並令提出業務報告;**§41檢查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或標誌,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②**§42封存**:查獲涉嫌禁用、偽、劣農藥須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延長應於期間屆滿前**書面通知**。③**§52 I⑧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或拒絕出具切結保管者,處2萬至20萬罰鍰**。另:§44得定期評鑑並獎勵優良業者;**§11**為解決**少量作物**缺乏防治藥劑,主管機關得進行新增使用方法及範圍之田間試驗並推廣使用。**§24三種免登記例外**: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輸入後加工**專供輸出**;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24 II前項農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緊急防治用者除外),違反專供輸出用者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屬§48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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