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上真正會判刑的不是「設備壞了」,而是「制度沒有建立」。第 35 條把五種管理失靈直接接到致死刑責,其中兩種就是沒有消防防護計畫、以及有計畫但沒有執行避難引導。
我是大樓或商場的管理權人。請問什麼情況要遴用防火管理人?消防防護計畫要寫什麼?管理權分屬時怎麼辦?出事會不會有刑責?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 條:看的是實際支配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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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法人則是負責人。判斷不看所有權登記:承租人自己經營的店面,承租人就是管理權人。消防法之所以把責任集中在這裡,正是因為只有管理權人有能力遴用防火管理人、督導防火事宜。
第 13 條第 7 項:必須是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 身分:防火管理人應為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不能找基層員工掛名,因為他要指揮自衛消防編組與避難引導。
- 訓練:須經主管機關或登錄的專業機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而且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
- 報備: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高層建築物的防災中心、地下建築物的中央管理室另須置訓練合格的服勤人員,同樣要定期複訓與十五日內報備。
第 13 條:平時、施工中、共同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最容易被忽略:裝修期間往往是火災風險最高的時候,撒水或火警系統常被暫時關閉,所以法律要求另訂一份;而且施工中計畫非經備查,不得擅自復工,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時還可以勒令停工。
共同防火管理處理的是「一棟樓好幾個老闆」:各自管好自己的樓層不夠,共有部分的防火管理與整體避難訓練必須有人統籌。
第 35 條:五種管理失靈 + 致死
致人於死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而第三款寫得很細: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後半句是關鍵:把計畫做成一份放在檔案夾裡備查的文件並不能免責,實際上有沒有做避難引導才是重點。而依第 44 條,行政罰之外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兩條線是並行的。
第 40 條:營業場所是「即罰」
- 供營業使用場所未訂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計畫: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查獲即罰,不需先限期改善。
- 火災當下未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同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其他七款管理面疏漏(非營業場所未訂計畫、未報備查、未協議共同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資格或複訓不符、未依期限報備、服勤人員不符等):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罰過之後仍不改善:按次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
四個容易漏掉的義務
防焰物品(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與指定場所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表演性用火要事先申請許可(餐廳火焰秀、活動噴火、室內仙女棒都算);化學品場所在火場的資訊提供與指派專人協助救災。這一組的罰鍰極重,未立即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可到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以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義務人包含一般住宅的管理權人。
最後提醒: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維護與定期檢修申報是另一條平行的義務線(第 6 條、第 9 條,罰則在第 37 條、第 38 條),實務上常常和防火管理的缺失同時被開單。
常見問題
§2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判斷核心為實際支配管理權而非所有權登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立法審查明示消防法之處罰以管理權人為主,考量在於**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並督導相關防火事宜**,故以管理權人作為責任歸屬主體,處罰管理權人非裁量怠惰。§13 I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13 II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判斷二問:①對場所有無實際支配管理權 ②建築物是否落在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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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VII兩條件:①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不得由不具指揮權之基層人員掛名) ②經主管機關或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13 VIII訓練項目、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辦法。§13 X管理權人應於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13-1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同樣須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遴用次日起十五日內報備查。違反上開規定依§40 III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管理權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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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計畫。①**消防防護計畫**:§13 I由防火管理人訂定,§13 IV由管理權人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②**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13 III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應另定。③**共同消防防護計畫**:§13 V三類建築物管理權有分屬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並共同報請備查,執行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①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②地下建築物 ③其他經公告之建築物;§13 VI其中有非屬§13 I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40 I供營業使用場所未訂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計畫者,處管理權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得**勒令停工**,施工中計畫**非經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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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35管理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①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②應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未設置或維護 ③**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 ④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不符 ⑤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未訂消防防災計畫或未依計畫執行避難引導。第③款含「有計畫但未執行避難引導」,**備查文件不能免責**。§44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行政罰與刑責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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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三層。①**供營業使用場所**(§40 I):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施工中計畫者,處管理權人**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得勒令停工(**查獲即罰,不需先限期改善**)。②**火災時未執行**(§40 II):發生火災時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者,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③**其他七款情形**(§40 III):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含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未訂計畫、未報備查、未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非管理監督層次或未複訓、未於期限內報備查、防災中心未置合格服勤人員等)。④§40 IV按次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維護與定期檢修申報為另一組義務(§6、§9,罰則§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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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①**防焰物品**:§11 I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指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11 II未附標示者不得銷售及陳列;違反依§37 I處罰(營業場所二萬至三十萬元)。②**表演性用火**:§14-1 I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公告場所,**非經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違反依§41-1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③**化學品場所火場義務**:§21-1火災時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上傳指定網路平臺並**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依§43-1分別處五萬至三百萬元、十萬至五百萬元、**五十萬至一千萬元**罰鍰;§21-2應設危害風險標示板,違反處二萬至一百五十萬元。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6 IV、V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公告場所及**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未設置或維護且火災致人於死者落入§35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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