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是核准就結束:歸化許可之後還有一年的時限要交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逾期原則上撤銷。而想放棄國籍的人,則會先撞上兵役與公職兩道門。
我要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或想放棄我國國籍。請問居留年限要幾年?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交不出來怎麼辦?役男可以放棄國籍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五年、三年、十年:三條路
- 一般歸化:每年合計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並具備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財力或專業技能、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
- 三年:國民的配偶(免財力要件)、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或配偶死亡未再婚、扶養我國籍未成年子女、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國民、國民的養子女、出生於我國領域內、國民的監護人或輔助人。
- 其他:曾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或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且父或母亦出生於我國領域內;或經推薦的高級專業人才(居留二年或曾居留五年)。
- 殊勳:得免各款要件,但須經行政院核准。
第 9 條:一年,而且展延要「查證屬實」
展延的要件不是「我很努力但辦不到」,而是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實務上主管機關會參考駐外館處提供的各國辦理喪失國籍法規依據、行政程序及作業時間一覽表來判斷。而在提出證明之前,不予許可其定居。
三種免提出的情形值得記住: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殊勳歸化、以及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前兩者是雙重國籍的合法通道。另外程序上有一個陷阱:實務認為展期是否有正當理由屬於撤銷歸化許可的實體爭議,應該在撤銷處分的救濟案件中一併爭執,單獨就展期准駁起訴可能被認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役男、現役軍人、現任公職者不得放棄
第 12 條的三款是「不得許可」;而第 13 條另有六款是「雖合於規定仍不喪失」:偵查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滯納租稅或罰鍰未繳清。共同邏輯是防止藉由放棄國籍脫免責任。
父母也有我國國籍時,小孩只能隨同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關鍵在條文的文字要一款一款對照: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的是「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父母若同時具有我國國籍,就不是「外國籍父母」。替代路徑是父母其中一方先自願申請喪失,子女再併同申請隨同喪失,這對家庭是實質的決定,不只是文件問題。
喪失之後也不是完全沒有回頭路:喪失國籍而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而符合要件者可申請回復國籍,但歸化人及隨同歸化的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回復的規定。
十年、三年、與「就職前放棄」
歸化者十年內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五院正副首長、政務次長、將官、民選地方公職等十款公職;回復國籍者是三年。反過來,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而兼具外國國籍者要任受限制的公職,是兩段式要求: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撤銷:二年、五年,但假結婚不受限制
撤銷權有兩層時間限制:自知有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且自國籍變動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唯一的例外是:經法院確定判決認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國籍者,不受期間限制。而撤銷前原則上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審查會中社會公正人士與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常見問題
三條路。①**§3一般歸化:五年**。要件五款:**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依我國法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②**§4三年**:具備§3 I②至⑤要件且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之一:**為國民之配偶(免財力要件)**、因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婚姻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此限)、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國民**、為國民之養子女、**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為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4 II未婚且未滿十八歲者,父母養父母現為國民或由社福機關機構監護,居留未滿三年亦得申請。③**§5**: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且父或母亦出生於我國領域內、**曾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經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居留二年或曾居留五年)。**§6殊勳**得免各款要件,須經**行政院核准**。§7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隨同歸化;§8向內政部為之,**自許可之日起取得國籍**。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有展延但門很窄。**§9 I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者自滿該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9 II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而得申請展延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展延要件不是「已盡力但辦不到」)。§9 III未提出前**不予許可其定居**。§9 IV三種免提出:**依§5 I③高級專業人才歸化**、**依§6殊勳歸化**、**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前兩者為雙重國籍之合法通道)。程序:實務認為**申請展期是否有正當理由屬撤銷歸化許可(終局決定)之實體爭議**,應於撤銷處分之救濟案件中探討,單獨就展期准駁起訴可能**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若原屬國認為在取得他國國籍前發給之出籍證書不生喪失效果,恐面臨歸化被撤銷而原國籍仍在的狀態。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兩組。①**§12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國內無戶籍**,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除外)、**現役軍人**、**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②**§13雖合於§11仍不喪失國籍**六款: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民事被告**、受強制執行未終結、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防止藉放棄國籍脫免責任)。實體要件:§11 I三款: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境外生活、**為外國人之配偶**、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而**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受輔助宣告者應得輔助人同意);§11 II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不能,只能隨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11 I①之立法目的在解決**子女與「外國籍」父母不同國籍之困擾**;父母均具有我國與他國國籍者**不得依§11 I①喪失國籍**,僅能依**§11 II由父母其中一方自願申請喪失後併隨同申請**。§11 III過渡規定: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應成年年齡下修)。回頭路:**§14喪失國籍而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15**喪失者於境內有住所並具備§3 I③④要件得申請**回復國籍**,但**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16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回復;§17自許可之日起回復。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兩組,方向相反。①**§10歸化者不得擔任十款公職**: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五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特任特派人員、各部政務次長、特命全權大使公使、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陸海空軍將官**、**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18回復國籍者為**三年內**不得任該等公職。②**§20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解除或免除;五款經核准之例外(公立大學校長與兼行政主管之教師、研究機關首長與研究人員、社教文化機構首長與聘任專業人員;公營事業非主要決策責任人員;專司技術研究設計之契約定期聘用非主管職務;僑務諮詢無給職委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三款以具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為限**;§20 III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20 IV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受限制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用我的情況問 AI →
可以,但有除斥期間。**§19 I**:除依§9 I應撤銷歸化許可者外,內政部**自知有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國籍變動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主觀二年+客觀五年)。**§19 II例外**:經法院確定判決認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國籍者,**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19 III撤銷前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依§2認定具有我國國籍、或經確定判決認係虛偽結婚收養者除外。§19 IV審查會由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原始取得:**§2**①**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②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而其死亡時為國民 ③出生於我國領域內而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 ④歸化者;§2 II於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①②(處理修法前父系主義之溯及問題)。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