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法律重點有三:預告——依年資提前 10、20 或 30 日告知即可,不需雇主同意(勞基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證明——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發(第 19 條);競業禁止——必須同時符合四要件且雇主給合理補償(不能拿在職薪水充數),否則約定無效、期間最長也只有二年(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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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通知即生效
換算下來:年資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20 日;滿 3 年→30 日。自請離職是單方形成權:書面(email、簽呈、存證信函均可,留下紀錄)送達雇主、預告期滿,契約就終止——「主管不簽核」「找到人再放你走」都沒有法律效力。未滿 3 個月的新人,依規定甚至不需預告期。
離職證明:是權利,不是恩惠
服務證明書記載職務與年資,供新工作與勞保接軌使用;雇主不得拒發、不得挾怨記載不利內容,拿「交接沒完成」「還沒還制服」當條件都不合法(交接爭議另行處理)。拒發可向勞工局申訴,雇主會被裁罰。
競業禁止:四要件+合理補償,缺一即無效
逐款檢查你的條款:①公司真的有營業秘密等正當利益要保護?②你的職務接觸得到這些秘密?(基層行政、門市人員通常過不了這關)③期間 ≤2 年、區域與對象合理?④離職後有沒有按月或一次給的補償?——實務常見標準約離職前月薪的一半以上,而且「你在職的薪水裡已經含了」這種話,法條明文說不算。
最高法院實例:違約金官司怎麼打
雇主拿競業條款向離職工程師請求違約金,打到最高法院——勞工的防禦就是教科書式的第 9-1 條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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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攻防組合:第 9-1 條四要件(補償不合理→無效)+民法第 247-1 條(定型化條款顯失公平)+違約金酌減——三層防線疊著用。反過來說,若你真的帶著營業秘密跳槽同業,雇主除了競業條款還有營業秘密法的刑民事武器,別把「條款可能無效」當成護身符。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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