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的兩個核心:範圍——不只工作中受傷,上下班適當時間、應經途中的事故也視為職業傷害(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內容——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與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遺存障害另有失能補償(勞基法第 59 條),而且是無過失責任:你自己騎車不小心,也不影響向雇主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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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三個要件:適當時間(正常通勤時段,不是下班後先去聚餐三小時)、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應經途中(合理路線,順路接送小孩上下學實務多認可;繞遠路辦私事則否)。另注意準則的除外規定:酒駕、闖紅燈、無照駕駛等重大交通違規造成的事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雇主要補償什麼?第 59 條四大項
最常被吃掉的是第 2 款: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要按原領工資全額補償——不是勞保傷病給付的七成,也不是「用特休病假抵」。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且喪失原工作能力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後續工資補償。
無過失責任+抵充機制
第 59 條是補償不是賠償:不問雇主有無過失、也不因勞工與有過失而減少——這是它與民法侵權求償最大的差別(兩者可並存,但同性質給付要抵充)。抵充是雙向的:雇主已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勞保的醫療、傷病、失能給付中「雇主支付費用」的部分,可以從補償額中扣掉——所以雇主沒幫你保勞保(職保),等於全額自己扛,還會被罰。
法院實例:醫療費+原領工資照算
台灣高等法院近期的職災補償事件,勞工請求醫療費用補償與原領工資補償,二審廢棄原判決、改判雇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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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一目了然:醫療費+原領工資 − 勞保抵充 = 雇主應補償額。實務提醒:職災認定與補償請求都要留證據——就醫紀錄註明事故經過、報警紀錄、通勤路線與時間的說明,越完整越好;補償請求權時效為2 年,不要拖。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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