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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公益勸募

個人不能公開募款
帳目清楚也不是免責事由

網路集資最容易踩到的不是帳目,而是資格與許可。行政法院說得很直白:資金流向透明、檢察官認定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只能說明主觀上不涉侵占詐欺,不能排除客觀上已違反勸募主體資格與事前許可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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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集資最容易踩到的不是帳目,而是資格許可。行政法院說得很直白:資金流向透明、檢察官認定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只能說明主觀上不涉侵占詐欺,不能排除客觀上已違反勸募主體資格與事前許可的強制規定

我想為一個公益目的在網路上募款。請問個人可以發起嗎?要不要事先申請許可?募到的錢可以扣多少行政費用?沒申請就募款會怎樣?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5 條:四種主體,個人不在內

自然人不能發起公益勸募,一般商業公司不行,未立案的鬆散團體也不行。而政府機關原則上只能被動接受捐贈,不得發起勸募。另外第 3 條有兩類除外:政治活動經費(走政治獻金法)與宗教活動經費的募集,都不受本條例規範。

第 7 條:跨縣市要向中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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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募款幾乎必然跨縣市,所以原則上要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而這段判決點出一個常見誤解:很多人以為「錢有用在該用的地方、帳目清楚」就沒事,但資格與許可是強制規定,與有沒有 A 錢是兩件事

另外要注意,拿到勸募許可不等於其他法規也一併放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交上字第 363 號判決處理的就是街頭募款佔用道路被依道交條例裁罰的案件,判決明言公益勸募條例並無相關的豁免處罰規定

第 17 條:15%、8%、1% 的級距

  1. 所得在 1,000 萬元以下:上限 15%
  2. 所得 超過 1,000 萬元未逾 1 億元:150 萬元 + 超過 1,000 萬元部分的 8%
  3. 所得 超過 1 億元:870 萬元 + 超過 1 億元部分的 1%
  4. 換算一下:募 500 萬最多支用 75 萬;募 5,000 萬最多 470 萬;募 2 億最多 970 萬。
  5. 這是「必要支出」的上限,不是可以自由運用的比例。超出計畫用途的支出仍然違反第 19 條,而未依第 19 條辦理者要把錢退還捐贈人(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08 號判決)。

第 22 條、第 24 條:退錢加公告姓名

非屬勸募主體發起、未經許可、許可經撤銷或廢止、逾期間、以強迫方式勸募,五種情形都要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而罰鍰是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並且公告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處罰,團體還要併罰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一個容易混淆的點:第 24 條的罰鍰要件是「經制止仍不遵從」,但第 22 條的返還義務不以經制止為前提

開專戶、開收據、兩次公開徵信

七日內報備捐款專戶;收據上必須載明勸募許可文號(這也是捐款人查核合法性最快的方式);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公告捐贈資料與收支報告;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再公告一次成果報告與支出明細。而且開支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9 條:三年不能再申請

廢止事由裡最值得注意的是第 10 條第 1 款: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就可以廢止,不必等判決確定(但日後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受三年限制)。而違反開立專戶、禁止強迫勸募、依計畫使用、配合檢查、返還捐款這五條的效果不只是罰鍰,而是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勸募許可,對長期靠募款運作的團體幾乎是致命的。

常見問題

§5 I四種勸募團體:①公立學校 ②行政法人 ③公益性社團法人 ④財團法人(**自然人、商業公司、未立案團體均不得發起**)。§5 II各級政府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6 III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接受主動捐贈者應開立收據、定期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公立學校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五個月內函報備查。§3兩類除外:政治活動經費之募集(走政治獻金法)、宗教活動經費之募集。§2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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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7 I應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申請**(網路募款原則上屬跨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主張資金流向透明、無不法所有意圖者,僅能說明主觀上未涉侵占或詐欺罪嫌,**不能當然排除客觀上已違反§5 I及§7關於勸募主體資格與事前許可的強制規定**。§12勸募活動期間最長一年。§8用途限五類: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63號判決:取得勸募許可**不等於不受其他行政管制法令規範**,本條例亦無豁免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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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I級距上限:①所得在一千萬元以下者為**15%** ②超過一千萬元未逾一億元者為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千萬元部分之**8%** ③超過一億元者為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1%**;§17 II物品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示例:募五百萬元最多七十五萬元;募五千萬元最多四百七十萬元;募兩億元最多九百七十萬元。§19 I應依許可之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賸餘得於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同意後動支;§19 II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判決:依§22 III,未依§19辦理者應依§22 I、II辦理,亦即**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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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層。①§22 I五種應返還捐贈人之情形:①非屬§5之勸募主體發起 ②未經許可 ③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撤廢前已依原許可目的使用並經查證屬實者除外) ④逾許可期間 ⑤違反§14強制攤派或強迫方式。§22 II難以返還經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②§24 I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處罰**,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24 II於團體或法人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姓名。**§22之返還義務不以經制止為前提**。§29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之業務侵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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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件事。①§13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備查。②§16收據應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15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時應主動出示許可文件及工作證,媒體宣傳者得僅載明勸募許可文號。③§18 I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公告捐贈人捐贈資料、所得與收支報告並公開徵信、報備查;§18 II開支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④§20 I應於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報備查(得申請延長不超過三十日);§20 II應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並定期年度查核。違反§13、§15至§20或§22者依§26警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二萬至十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21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違反依§27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得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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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種廢止事由:①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不待判決確定) ②依§16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③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11撤銷事由:申請許可之文件有不實情形(撤銷係申請時即有瑕疵,廢止係事後發生事由)。§9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應不予勸募許可:①違反§13、§14、§19、§21或§22 ②有§10①情形經廢止(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除外) ③有§10②③或§11情形經廢止或撤銷。違反開立專戶、禁止強迫勸募、依計畫使用、配合檢查、返還捐款五條者,**三年內不能再申請勸募許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判決即出現因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遭命停辦一年而被認具§10③情形廢止勸募許可之連鎖案例。§23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所得及使用情形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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