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出生即成立;與生父的關係,靠認領:生父自願登記、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民法第 1065 條),或——他不認——認領之訴(第 1067 條)強制建立。DNA 時代這場官司的勝負很純粹:法院可命鑑定,拒驗者受不利認定。認領效力溯及出生:繼承權、扶養義務全部到位,出生以來的代墊扶養費還能回頭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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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方式:登記、撫育、訴訟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撫育視為認領」:生父曾付生產費用、按月給生活費、負擔學費——行為本身就是認領,不需要任何登記;日後他反悔不認,匯款紀錄就是「已認領」的證據。所以:留好每一筆他為孩子花錢的紀錄。
認領之訴:DNA 定勝負
台中高等法院分院近期的認領事件,把證據邏輯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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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的證據門檻是「釋明」——交往照片訊息、懷孕期間的往來、他曾表態的紀錄,足以讓法院起疑即可;之後法院裁定命鑑定,拒絕配合就往不利方向認定。注意這件判決同場處理了認領+親權酌定+扶養費——一場官司三件事,是標準打法。
效力:溯及出生,扶養費回頭算
- 身分:視為婚生子女、溯及出生——繼承權自動到位(生父過世後仍可對繼承人提訴確認)。
- 代墊扶養費:出生以來由生母獨力負擔的部分,依不當得利請求生父返還其應分擔額(常按主計處平均消費支出×應分擔比例×年數計算)。
- 將來扶養費:請求法院酌定按月給付至成年,並諭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親權與會面:認領後生父也取得請求親權、會面交往的地位——認領是雙面刃,對彼此都是權利義務的開始。
常見問題
自願登記、撫育視為認領(§1065)、或提認領之訴強制認領(§1067)。
法院可裁定命鑑定;無理由拒驗會被作不利認定——拒驗≈認輸(見引用判決)。
溯及出生視為婚生:繼承權+扶養義務;可追討出生起的代墊扶養費+酌定將來扶養費。
可以——生父死後對其繼承人提認領之訴(§1067 II),確認後取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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