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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加班補休

「加班一律換補休」?
沒經你同意的補休是違法的

補休的第一個字是「勞工意願」——公司制度寫死「加班只能換補休」,法院的評價是三個字:拋棄無效。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補休本來是給勞工的選項,在很多公司卻變成雇主的省錢工具:「加班一律補休」「逾期自動歸零」「1.34 倍?我們都算 1:1」。勞基法第 32-1 條在 107 年就把規則寫死了:選擇權在勞工、換算 1:1、沒休完照加班費率折現——三條線,踩到任何一條,勞工的加班費請求權都完整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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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1 條:順序、主體、比率

條文的三個內建保護:①「工作後……依勞工意願」——補休是加班之、由發動的選擇,公司制度預先寫死就是剝奪選擇權;②1:1 計時——休息日加班 3 小時就是 3 小時補休,「乘以折數」違法;③屆期折現——補休不是會過期的點數,過期自動變回加班費,而且按加班當日的加成費率計算。

算給你看:屆期與離職的折現

  1. 平日加班 2 小時未補休:時薪 200 元 → 200×1.34×2=536 元(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小時起 1.67 倍)。
  2. 休息日加班 8 小時未補休:前 2 小時 1.34 倍+後 6 小時 1.67 倍 → 200×(2.68+10.02)=2,540 元
  3. 離職結算:契約終止時所有未休補休一次折發,隨最後一期工資給付;沒給,除了補發還有 2 萬-100 萬罰鍰(違反第 24 條論處),向勞工局檢舉即可啟動。

法院怎麼說:事前拋棄,通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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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雇主的制度是「巡夜加班一律以翌日延後 2 小時上班方式補休」——看似合理的安排,法院一刀切開:這是在加班事實發生前要求勞工一次性拋棄加班費請求權,無效;雇主又無法證明勞工在各次加班後個別同意補休,所以每一次巡夜的加班費照算照付。操作面的翻譯:公司要合法用補休,必須每次加班後留下你「這次我選補休」的個別紀錄;反過來,你要追加班費,把出勤紀錄調出來——沒有你個別同意的每一筆加班,都是還沒付的工資(參本站加班費專文)。

常見問題

加班「後」由勞工自選+雇主同意,1:1 計時(§32-1);事前約定、強迫、打折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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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或離職未休完→按加班當日費率折發工資(§32-1 II);「歸零」條款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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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拋棄無效(高院臺中111勞上36);概括同意書擋不住個別加班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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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重建時數→調解→起訴;工資時效 5 年;出勤紀錄有工時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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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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