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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沒收

犯罪賺的錢,
一毛都留不住

「就算被判刑,錢我藏起來、過給家人,總是我的」——沒收新制上路後,這個算盤打不響了:賺的、變的、藏的、給人的,法律有一整套追回機制。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就算被判刑,錢我藏起來、過給家人,總是我的」——沒收新制上路後,這個算盤打不響了。賺的、變的、藏的、給人的,法律有一整套追回機制;而追回來的錢,還會優先發還被害人,不是進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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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1 條:剝奪不法利得

  1. 範圍廣:犯罪所得包括所得、變得之物或利益、孳息(賺的錢、拿去買的房、生的利息)。
  2. 追徵:原物不能沒收時追徵等值價額——花掉、用掉也追。
  3. 第三人沒收:轉給第三人而其明知、或無償/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向該第三人沒收。
  4. 被害人優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不是讓國庫發財。

藏起來、給家人,都堵住

沒收新制正是為了堵漏:花掉用追徵、變成房車股票照沒收(變得之物)、轉給家人人頭用第三人沒收(明知、無償、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真正能保住的,只有善意、以相當對價取得的第三人。所以「藏起來、過給家人」的算盤打不響。

法院怎麼說:除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不能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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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金盛集團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洗錢的重大案件。判決對各被告的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沒收,主文的寫法把沒收新制的兩個核心一次呈現:①「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被害人的求償擺在國庫之前;②「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錢藏起來、花掉了,就追等值的其他財產。這件判決對兩種讀者各有意義:給想靠犯罪牟利的人——「賺的、變的、藏的、給人的」都在沒收與追徵、第三人沒收的射程內,犯罪所得幾乎留不住;給詐騙、吸金、侵占的被害人——沒收制度其實是幫你追錢的工具:檢警偵查中會查扣凍結被告財產,法院沒收後優先發還被害人。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犯罪所得無所遁形——追徵堵「花掉」、變得之物堵「洗白」、第三人沒收堵「過給家人」;②被害人要積極主張、提損害證明,把握發還優先;③第一時間報案、聲請保全查扣,越早越能追回,別等被告脫產完(參本站詐騙求償、洗錢帳戶、吸金投資詐騙各文)。

常見問題

剝奪不法利得(刑§38-1);包括所得、變得之物、孳息;不能沒收追徵價額;擴及第三人;已發還被害人者不沒收(被害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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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掉→追徵價額;變成房車股票→變得之物照沒收;轉給家人人頭→第三人沒收(明知/無償/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藏與給都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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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得回且優先:已發還被害人者不沒收(§38-1V),主文「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被害人應積極主張並提損害證明,第一時間報案保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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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剝奪犯罪利得(類不當得利);罰金=刑罰繳國庫;追徵=沒收的替代(原物沒了追價額);被害人求償=民事,透過發還優先機制銜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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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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