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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量刑

前科五年內再犯,
刑會加重嗎

「你有前科,這次一定加重!」——累犯確實會加重刑度,但不是自動、也不是一律。釋字第775號和大法庭見解,讓「加重」多了兩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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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前科,這次一定加重!」——累犯確實會加重刑度,但不是自動、也不是一律。釋字第 775 號和刑事大法庭見解,讓「加重」多了兩道關卡:個案罪責審查,以及檢察官必須主張並證明。

我(或家人)有前科,現在又被起訴,檢察官說要以累犯加重其刑,請問累犯的要件是什麼?一定會加重嗎?釋字第775號之後有沒有不加重的空間?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47 條:五年內故意再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四要件:①前罪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②五年以內;③故意再犯(過失不算);④新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全部具備才是累犯,效果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注意「有前科」不等於「累犯」——要精確符合時間、執行、故意、罪責條件。

兩道關卡:釋字 775 號 + 檢察官主張證明

  1. 釋字 775 號: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法院應個案裁量,若加重會使刑罰超過應負罪責、違反罪刑相當者,得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2. 檢察官須主張並證明: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事項,須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作為加重基礎(刑事大法庭見解)。
  3. 前科仍影響量刑:縱不以累犯加重,前科、素行仍可列為刑法第 57 條的量刑審酌事項。

法院怎麼說:檢察官沒主張證明,不以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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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前科構成累犯,惟檢察官未就累犯事實及應加重事項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援引第 47 條累犯定義與刑事大法庭見解,認累犯及加重須由檢察官主張、具體證明並經調查辯論,方得作為加重基礎;本案毋庸列為加重基礎,但前科仍列為刑法第 57 條量刑審酌。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有累犯前科這次一定重判」的直覺已被打破——加重要過「要件、檢察官舉證、釋字 775 號個案審查」三關;②面對累犯指控,可爭執要件不符、要求檢察官盡舉證責任、依釋字 775 號主張加重違反罪刑相當;③縱不加重,前科仍影響宣告刑,量刑上仍要爭取坦承、和解、從輕(參本站易科罰金、緩刑、自首減刑各文),務必委任辯護人。

常見問題

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47),加重本刑至1/2。四要件:前罪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新罪有期徒刑以上。有前科≠累犯,須精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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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釋字775號):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法院應個案裁量,若加重會使刑罰超過應負罪責、違反罪刑相當者,得不予加重最低本刑。被告可主張本案情節、與前科關聯,爭取不加重或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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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論累犯及加重(刑事大法庭110台上大5660)。檢察官未主張證明者,法院不以累犯加重(本文即如此);但前科素行仍可列為§57量刑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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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①爭執累犯要件不符;②要求檢察官盡主張舉證責任;③依釋字775號主張加重違反罪刑相當請不予加重;④量刑爭取從輕。區分:累犯(新罪量刑加重)vs撤銷緩刑(§75)vs撤銷假釋(再犯回監執行殘刑)。委任辯護人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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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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