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前科,這次一定加重!」——累犯確實會加重刑度,但不是自動、也不是一律。釋字第 775 號和刑事大法庭見解,讓「加重」多了兩道關卡:個案罪責審查,以及檢察官必須主張並證明。
我(或家人)有前科,現在又被起訴,檢察官說要以累犯加重其刑,請問累犯的要件是什麼?一定會加重嗎?釋字第775號之後有沒有不加重的空間?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47 條:五年內故意再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四要件:①前罪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②五年以內;③故意再犯(過失不算);④新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全部具備才是累犯,效果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注意「有前科」不等於「累犯」——要精確符合時間、執行、故意、罪責條件。
兩道關卡:釋字 775 號 + 檢察官主張證明
- 釋字 775 號: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法院應個案裁量,若加重會使刑罰超過應負罪責、違反罪刑相當者,得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檢察官須主張並證明: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事項,須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經法院調查辯論,方得作為加重基礎(刑事大法庭見解)。
- 前科仍影響量刑:縱不以累犯加重,前科、素行仍可列為刑法第 57 條的量刑審酌事項。
法院怎麼說:檢察官沒主張證明,不以累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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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前科構成累犯,惟檢察官未就累犯事實及應加重事項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援引第 47 條累犯定義與刑事大法庭見解,認累犯及加重須由檢察官主張、具體證明並經調查辯論,方得作為加重基礎;本案毋庸列為加重基礎,但前科仍列為刑法第 57 條量刑審酌。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有累犯前科這次一定重判」的直覺已被打破——加重要過「要件、檢察官舉證、釋字 775 號個案審查」三關;②面對累犯指控,可爭執要件不符、要求檢察官盡舉證責任、依釋字 775 號主張加重違反罪刑相當;③縱不加重,前科仍影響宣告刑,量刑上仍要爭取坦承、和解、從輕(參本站易科罰金、緩刑、自首減刑各文),務必委任辯護人。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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