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做到一半漏水、磁磚膨拱、工程龜裂——面對做壞的承攬人,你不是只能認賠。法律給了定作人一整套武器;但要按「先催告修補」的順序來,才要得到錢。
我請人裝潢/施工,結果做壞了(漏水、龜裂、膨拱、材料不對、施工不良),請問我可以要求對方修補、賠償嗎?可以拒付尾款或解約嗎?要怎麼主張才有效?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492 條:工作應無瑕疵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裝潢、工程、修繕、訂製品)必須具備約定品質、無減損價值、無不適於使用的瑕疵。漏水、龜裂、膨拱、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不符規範,都是瑕疵,承攬人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定作人有修補、自行修補請求費用、減價、解約、損害賠償等權利。
第 493 條:先定期催告修補
- 第一步: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493 I)——這是命門,跳過催告直接扣款或找別人修可能站不住腳。
- 承攬人不修補→自行修補請求費用(§493 II);拒修/不能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494,建築物非瑕疵重大不得解約)。
- 可歸責瑕疵致損害→損害賠償(§495)。權利有除斥期間(發見後 1 年、交付後 5 年/10 年),及早行使留證。
法院怎麼說:催告拒修後自行修補,請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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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就承攬人施作的連續壁漏水瑕疵,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經定期催告修補而承攬人拒絕修補後,定作人委請他人修補,依民法第 493、495 條請求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示範承攬瑕疵擔保的行使順序:定期催告修補→拒修→自行修補請求費用+損害賠償。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發現瑕疵,第一步務必「以存證信函定合理期限催告修補」並留證,這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命門;②承攬人不修補才自行找人修、請求費用,扣尾款要與瑕疵相當、別小瑕疵全扣;③建築物瑕疵原則不能解約(除非重大致不能使用),走修補/減價/賠償,爭議大就申請公會或法院鑑定,並注意 1 年除斥期間(參本站裝潢糾紛、房屋瑕疵、定金各文)。
常見問題
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工作應具備約定品質、無減損價值或不適用之瑕疵(民§492);漏水、龜裂、膨拱、材料不符、施工不良都是瑕疵。定作人有修補、自行修補請求費用、減少報酬、解約、損害賠償等權利。原則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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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①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493 I,命門);②承攬人不修補→自行修補、請求必要費用(§493 II,本文即此);③拒修/不能修補→減少報酬或解約(§494,建築物非重大不得解約);④可歸責瑕疵致損害→損害賠償(§495)。跳過催告直接扣款可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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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拒付/扣尾款但須與瑕疵、修補費用相當(不能小瑕疵全不付),超出部分仍應付。解約限制多:建築物/土地上工作物除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目的外不得解約(§494但書),只能修補/減價/賠償。權利有除斥期間(發見後1年、交付後5年/10年,§498、§499),及早行使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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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約圖說寫清建材規範驗收付款保固;②瑕疵拍照錄影+存證信函定期催告修補(關鍵證據);③爭議大申請公會或法院鑑定瑕疵原因與合理費用;④協商→消保/工程調解→起訴或支付命令;⑤分階段付款、保留尾款到驗收無瑕疵。按修補→減價/賠償順序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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