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價格看錯一位數、以為買到的是真品其實是仿的、房子的結構和認知天差地遠——簽約當下的「搞錯」,法律在嚴格條件下允許你撤銷。但不是任何後悔都算數。
我簽約/買賣時搞錯了(例如看錯金額、對標的物的性質認知錯誤、以為是A其實是B),請問我可以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契約嗎?什麼情況能撤銷、什麼情況不行?有期限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88 條:內容錯誤、物之性質錯誤得撤銷
三種可撤銷的錯誤:①內容錯誤(表達與真意不符,如金額寫錯、標的寫錯);②表示行為錯誤(誤按、誤簽,根本不知在做此表示);③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重要錯誤(以為畫是真跡、以為房子沒問題)。但須非由自己過失所致;動機錯誤、不重要的錯誤不算。
不能撤銷:自己過失、已知情事、逾期
- 自己過失所致的錯誤不能撤銷(粗心、沒看清就簽);動機錯誤(對交易期待目的的認知錯誤)原則上也不能。
- 簽約時「已知悉」的事情不構成錯誤——明知的瑕疵/情事不得再主張錯誤撤銷。
- 除斥期間 1 年: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 1 年消滅(§90);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但表意人須賠償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害(§91)。
法院怎麼說:簽約時已知的瑕疵,不得主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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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以 1,515 萬買房後,發現柱體裂縫、鋼筋外露、氯離子超標等瑕疵,主張這些是交易上重要的物之性質,締約意思表示有錯誤,先位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或依第 359 條解除契約。法院處理第 88 條錯誤撤銷與物之瑕疵擔保的競合,並認買方就簽約時「已知悉」的氯離子瑕疵(賣方已載明、買方同意現況點交),不得再以之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或瑕疵擔保。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是給「非自己過失的重要搞錯」的救濟,不是反悔萬用鍵——看清楚再簽,自己粗心造成的錯誤不能撤銷;②簽約時已知的事情不構成錯誤;③真的搞錯,儘速(1 年內)以書面明確撤銷並留證,並評估是走「意思表示錯誤」「物之瑕疵擔保」還是「被詐欺脅迫」(參本站買賣瑕疵擔保、詐欺脅迫撤銷、定金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