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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 / 會計師法

簽字之前先看第 47 條
獨立性不是感覺問題

這部法裡有兩組數字最該記住:一組是過失賠償責任的十倍公費上限,而它對公開發行公司簽證完全不適用;另一組是獨立性的七款硬性排除,只要落入其中一款,就不是能不能自我把關的問題,而是根本不得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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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裡有兩組數字最該記住:一組是過失賠償責任的十倍公費上限,而它對公開發行公司簽證完全不適用;另一組是獨立性的七款硬性排除,只要落入其中一款,就不是能不能自我把關的問題,而是根本不得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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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十倍,而且只擋過失

兩個限制要看清楚:上限只適用於過失,故意不在此限;而且「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上市櫃財報簽證沒有這個保護傘。責任對象也包含利害關係人,不限於付錢的委託人。

第 47 條:七款不得承辦,還會傳染

  1. 現受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其董事、監察人。
  2. 曾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
  3. 與其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
  4.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其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
  5. 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其有資金借貸(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正常往來者除外)。
  6. 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7. 不符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等規範。

最容易漏掉的是第 2 項的「傳染」條款:同事務所其他執業會計師有第一、二、四、五款情事時,自己也不得承辦。獨立性在這裡不是個人感覺問題,而是整所範圍的形式檢核。

沒有工作底稿就簽,本身就違法

第 48 條第 4 款寫得很清楚: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本身就是獨立的違法事由,不必等到財報被證明不實。實務上會計師被懲戒,很多就卡在工作底稿的記載與內控測試的執行紀錄。

反過來,遇到委託人意圖使其作不實簽證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或因隱瞞欺騙而無法公正詳實簽證時,依第 49 條應拒絕簽證;而拒簽之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

懲戒五級,與證交法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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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證交法的處分與會計師法的懲戒是兩套獨立制度,可以併行。程序上,收到懲戒通知後二十日內要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得逕行決議;不服決議,再於送達次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而除名是永久性的:受除名處分者不得充任會計師,且沒有「原因消滅後回復」的出路。

沒資格卻做這些事

未取得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財報、營所稅申報簽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60 萬至 300 萬罰金,連「僱用會計師去做」都罰。出借章證給無資格者先罰 60 萬至 300 萬,不停止或再犯即入刑。而「會計事務所」這個名稱本身也在管制範圍:未取得資格以此類名義刊登廣告或招攬,經限期未停止即開罰。

四種事務所,責任結構不同

合署只是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個別承擔責任;聯合是合夥,而且損益分配比例的約定不得排除民法第 681 條的連帶責任,不能靠內部約定切割對外責任。法人事務所監理最密:股東三人以上、強制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資金運用限四類且不得為保證或背書、每年申報財務報告、盈餘提列一成法定公積,違反的罰鍰上限到一千萬元。

常見問題

有,但範圍很窄。§41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42 I違反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對象不限付錢的委託人)。§42 II**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故意不適用上限;公開發行公司簽證無上限)。§42 III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股東違反者,**由該股東與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42 IV未依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全體股東就投保不足部分負連帶責任**;§42 V事務所賠償後對該股東有求償權。§31法人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者得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登記核准。§40對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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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I七款**不得承辦財報簽證**:①現受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②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③與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 ④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與之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 ⑤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與之有**資金借貸**(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正常往來者除外) ⑥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足以影響獨立性** ⑦不符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等規範。§47 II「傳染」條款:**同事務所其他執業會計師有①②④⑤情事者,本人亦不得承辦**。§47 III法人事務所有④至⑥情事者其股東不得承辦。旋轉門:§44會計師非經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決策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45公務員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39①④⑤有關者,**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辦理各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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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六款禁止情事:①**明知**財報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而予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報告 ②財報未依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 ③未依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致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而簽發不實不當報告 ④**未依規定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獨立違法事由) ⑤未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 ⑥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49三種**應拒絕簽證**: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因隱瞞欺騙而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公開發行公司案件拒簽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及監察人並副知主管機關,監察人應於**次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43主管機關得查詢或調閱工作底稿,不得拒絕或規避;後任會計師接任前應向前任徵詢意見,**前任應據實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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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件**:§61六款(**犯罪受刑之宣告確定依罪名足認有損信譽**、逃漏或幫助教唆逃漏稅捐情節重大、**對財報或營所稅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違反其他法令受行政處分情節重大、違背公會章程情節重大、其他違反本法情節重大)。②**處分**:§62五種:**十二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至二年**、**除名**(依§6①⑥除名者不得充任會計師,且無「原因消滅後回復」出路)。③**程序**:§63主管機關、全國聯合會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懲戒;§64應命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得逕行決議;§66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67委員由公會代表、學者公正人士、行政機關代表**各三分之一**遴聘;§68確定後得公開並刊登政府公報。④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43號判決:證交法§37 III與會計師法懲戒之**立法意旨、管理目的、適用機關、處分種類不同**,兩者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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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69無資格執行簽證**: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財報簽證或營所稅申報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金(僱用他人做也罰)。②**§70出借章證**:出借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予未取得資格之人,處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鍰並限期停止;屆期不停止或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罰金。③**§71冒名招攬**:未取得資格而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易使人誤認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業,經限期未停止者處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再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四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金。④**§72有證未登記**:處十二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二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並再限期;仍未改善者**廢止會計師證書**。§46另列十二款禁止行為(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受未具資格之人僱用、對利害關係事件執行業務、以會計師名義為業務外保證人、收受不法利益、不正當方法招攬、宣傳性廣告、洩漏業務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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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四種:**個人、合署、聯合、法人**。①§20 VI合署=**合署辦公、個別承接業務、個別承擔責任**;聯合為合夥組織,§22要求合夥契約載明十二款事項,且損益分配比例之約定**不得排除民法§681連帶責任**;§20 III個人及合署不得使用使人誤認為聯合或法人之名稱。②法人事務所監理最密:§25**股東三人以上**+最低資本額;§28 III置**三人以上董事**;§30 I**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31強制投保業務責任保險;§32資金運用限四類且**不得為保證、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33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年度財務報告;§34分派盈餘應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違反者§74處**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罰鍰**,§75並得警告、限制六個月以下業務承接、六個月以下停業或撤銷廢止登記核准。③§16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家為限,家數不得超過執業會計師人數,每縣市以一家為限。④§8應申請執業登記並加入公會始得執業;§12須有**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13持續專業進修不足經通知三個月未補修者停止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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