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爭議最容易輸的地方不是理由,而是日期 。異議、申訴、停權通知各有不同的起算點與期間,而一旦錯過,法院連實體都不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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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三種爭執,三種算法 官方條文 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第 76 條、第 83 條 複製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爭執招標文件本身 :期限跟著等標期走(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 )。爭執釋疑、變更或補充 :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爭執過程或結果 :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未經通知公告者,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而第三種有一個絕對上限 :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 就算你很晚才知道也一樣。 機關要在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處理並書面通知。 另外,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第一步是依第 41 條請求釋疑 ,不是直接提異議。 申訴十五日,而且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要在收受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有一個常被忽略的例外: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的限制 ,金額再小也能申訴。而誤向其他機關申訴的,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
第 83 條那一句「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決定了後面的路:不服審議判斷是提行政訴訟 ,不是再訴願。而如果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法,廠商可以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
錯過就是「起訴不備要件,無從補正」 實務見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訴字第 63 號裁定(政府採購法) 複製
日執行完畢,惟非屬當事人「未及提起救濟前,行政處分即已執行完畢或消滅」致無從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未依限提出異議及申訴,聽任原處分確定,復逕提本件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此部分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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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收到任何一份不利通知,第一件事是確認三個日期:通知或公告的次日、決標日的次日、自己知悉的次日 ,然後用最短的那一條算。要注意「不合法定程式」可以補正,但「逾越法定期間 」不行。
反過來,防禦時也有時效可用:追繳押標金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而且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
停權:二十日異議、十五日申訴 停權通知的異議期間是二十日 (比一般採購爭議長),申訴是十五日,而且無論是否逾公告金額 都能申訴。2019 年修法後還加了兩道程序保障:機關通知前應給予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認定;而審酌「情節重大」時,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的輕重、廠商可歸責的程度、廠商實際的補救或賠償措施 。這三項是實質爭執的著力點。
停權期間分三級:借牌、冒用、擅自減省工料、虛偽文件、行賄等是三年 ;破產程序中、歧視弱勢等是一年 ;而不訂約、驗收不合格、延誤履約、轉包、可歸責解約等,則依前五年內被刊登的次數為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 。三級都有但書: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 。
履約階段不走異議申訴,而是調解或仲裁 。兩條對廠商有利的規定: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而在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 中,若是因機關不同意而調解不成立,廠商提付仲裁時機關也不得拒絕 (先調後仲)。
另外要注意職權調解方案的時鐘: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 時,委員會可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而收到後十日內不提異議,就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而付款方面,機關應在收到估驗或階段完成證明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 、收到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且文件有疑義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
圍標、借牌、洩密:各有刑責 圍標 (以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借牌 是三年以下,而且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的一方也同罪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是五年以下。而受機關委託的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廠商人員,意圖私人不法利益而違法限制規格或廠商資格因而獲利 ,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另外,以佣金、後謝金等促成契約成立的,機關可以把二倍的不正利益從契約價款中扣除 。
常見問題 異議要幾天內提? **§75三種期限**:①**對招標文件規定**: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②**對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③**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絕對上限)。**§75 II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74範圍**:限**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履約爭議**另依§85-1走調解或仲裁)。**§41前置釋疑**: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規定日期前**以書面請求釋疑**,機關應以書面答復,涉及變更補充者應另行公告並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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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十五日**。**§76**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中央或地方分別向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委員會申訴;**誤向他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76 IV押標金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78**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於**十日內**陳述意見;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83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決定後續走行政訴訟)。**§82**審議判斷應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有無違反法令,並得**建議處置方式**;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暫停採購程序**。**§85**指明違法者,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另為適法處置,屆期未處置者廠商得於**十五日內**再申訴;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十五日內**報上級機關核定並說明理由。**§85 III指明違法者,廠商得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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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期限還有救嗎? 幾乎沒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3號裁定**:**未依限提出異議及申訴,聽任原處分確定,復逕提確認處分違法之訴,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並指出處分雖已執行完畢,但**非屬「未及提起救濟前即已執行完畢或消滅」**之情形。意義:異議與申訴為**進入行政訴訟之必經程序**;「已執行完畢」不能作為改提確認訴訟之理由;此為**無從補正**之瑕疵。收到不利通知應先確認三個日期:**通知或公告之次日、決標日之次日、自己知悉之次日**,取最短者計算。**§79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不合程式可補正、逾期不可**。**§31 IV V押標金追繳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依未繳納、已發還、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而異),**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不得行使**。**§84機關認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必要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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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權三年怎麼救? 另一條時鐘:**二十日異議、十五日申訴**。**§101十五款**應通知並附記未提出異議將刊登公報,含**容許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訂約履約、**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犯§87至§92之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得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查驗驗收不合格、不履行保固、**延誤履約期限**、**轉包**、可歸責解約終約、破產程序中、**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101 III通知前應給予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101 IV「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輕重、廠商可歸責程度、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可實質爭執)。**§102異議二十日、申訴十五日**,**無論是否逾公告金額**。**§103停權期間**:①②③④⑤⑮或⑥判有期徒刑者**三年**;⑬⑭或⑥判拘役罰金緩刑者**一年**;⑦至⑫者依前五年內被刊登次數為**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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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階段的爭議怎麼處理? 走**調解或仲裁**。**§85-1**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先調後仲)。**§85-4職權調解方案**: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委員會得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提出異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書面說明理由**。**§85-3**調解委員得依職權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說明理由。**§73-1付款期限**: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十五日內完成審核**、接到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驗收付款者**十五日內**;應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日數指**實際工作日**;文件不符或有疑義**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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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還有哪些刑責? **§87至§92一整套**。**§87 I**以**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轉包分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87 III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五年以下;**§87 IV圍標**(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87 V借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者亦同**)處三年以下。**§88**受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人員,**意圖私人不法利益而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廠商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89**同類人員**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資訊因而獲利**者處五年以下。**§90、§91**對採購人員**施強暴脅迫**使其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使其洩漏秘密者處五年以下。**§92兩罰**。**§59**不得以**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促成契約成立,違反者機關得終止解除契約並**扣除二倍之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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