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財產,法律的公式不是「全部對半」,而是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各自結算「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慰撫金都不列入;對婚姻無貢獻的一方,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時效很短:知悉差額起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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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三步驟
- 各自結算:婚後財產(薪資、投資、婚後買的房)− 婚後債務 = 各自剩餘;婚前財產與其孳息以外的增值不列入,繼承、受贈與慰撫金排除。
- 取差額:剩餘多的一方 − 剩餘少的一方。
- 平均分配: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例:夫剩餘 600 萬、妻 200 萬 → 妻可請求 (600−200)÷2 = 200 萬。
適用前提是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沒特別約定就是它);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各自財產各自的,沒有這條請求權。
「掛名配偶」分不到一半:調整條款
第 1030-1 條第 2、3 項(2020 年修正):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衡量因素明文化——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長年分居、不事家務又不養家的一方,主張平分時法院有明確的法源可以說不。
時效與前提:實務案例的提醒
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 2 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最長 5 年(第 5 項)。而且要先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成立、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死亡。屏東地院近期判決就是教科書式示範:離婚請求被駁回,剩餘財產分配跟著全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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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與脫產防制
- 財產清查:離婚訴訟中可聲請法院調取對方的稅務財產資料;平時留意對方名下不動產與帳戶線索。
- 假扣押:請求金額明確後,起訴前後都可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防止談判期間脫產。
- 追加計算: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故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你的分配,依民法第 1030-3 條視為現存財產照算。
- 一起談:剩餘財產、親權、扶養費在離婚調解或訴訟中一併處理,避免多場官司。
常見問題
各自算(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剩餘,差額平均分配;婚前財產、繼承贈與、慰撫金不列入。
法院可調整或免除(第2項):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久暫等;無貢獻者可被砍至零。
知悉差額起 2 年、離婚起最長 5 年(第1030-1條第5項)。
可聲請假扣押;離婚前 5 年惡意處分的財產依第1030-3條追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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