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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 財產

離婚財產怎麼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是「財產對半分」——是「婚後剩餘的差額」對半分;先弄懂算法,再談怎麼保全。

10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離婚分財產,法律的公式不是「全部對半」,而是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各自結算「婚後財產 − 婚後債務」,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所得、慰撫金都不列入;對婚姻無貢獻的一方,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時效很短:知悉差額起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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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三步驟

  1. 各自結算:婚後財產(薪資、投資、婚後買的房)− 婚後債務 = 各自剩餘;婚前財產與其孳息以外的增值不列入,繼承、受贈與慰撫金排除。
  2. 取差額:剩餘多的一方 − 剩餘少的一方。
  3. 平均分配: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例:夫剩餘 600 萬、妻 200 萬 → 妻可請求 (600−200)÷2 = 200 萬。

適用前提是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沒特別約定就是它);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各自財產各自的,沒有這條請求權。

「掛名配偶」分不到一半:調整條款

第 1030-1 條第 2、3 項(2020 年修正):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衡量因素明文化——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長年分居、不事家務又不養家的一方,主張平分時法院有明確的法源可以說不。

時效與前提:實務案例的提醒

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 2 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最長 5 年(第 5 項)。而且要先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成立、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一方死亡。屏東地院近期判決就是教科書式示範:離婚請求被駁回,剩餘財產分配跟著全盤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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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與脫產防制

  1. 財產清查:離婚訴訟中可聲請法院調取對方的稅務財產資料;平時留意對方名下不動產與帳戶線索。
  2. 假扣押:請求金額明確後,起訴前後都可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防止談判期間脫產。
  3. 追加計算: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故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你的分配,依民法第 1030-3 條視為現存財產照算。
  4. 一起談:剩餘財產、親權、扶養費在離婚調解或訴訟中一併處理,避免多場官司。

常見問題

各自算(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剩餘,差額平均分配;婚前財產、繼承贈與、慰撫金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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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調整或免除(第2項):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久暫等;無貢獻者可被砍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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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差額起 2 年、離婚起最長 5 年(第1030-1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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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聲請假扣押;離婚前 5 年惡意處分的財產依第1030-3條追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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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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