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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海關緝私條例

報單填錯被罰貨價兩倍
主動更正才有免罰空間

進出口報單填錯不是「更正一下就好」。虛報名稱、數量、價值,罰的是漏稅額的五倍;一旦扯到管制品,改罰貨價的三倍而且貨物沒入。唯一的解套是在被查之前主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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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報單填錯不是「更正一下就好」。虛報名稱、數量、價值,罰的是漏稅額的五倍;一旦扯到管制品,基準改成貨價的三倍而且貨物沒入。唯一的解套是在被查之前主動更正。

我進口的貨被海關認定虛報,收到處分書要罰好幾倍。請問怎麼分辨是漏稅還是逃避管制?我還有什麼救濟?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先分清楚:沒報還是報錯

沒報走第 36 條(私運),有報但報錯走第 37 條(虛報)。第 3 條把私運定義為「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第 4 條把報運定義為「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

「逃避管制」四個字,罰的基準就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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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關鍵詞要注意。「具有過失」:行政罰不以故意為必要,所以「我不知道貨櫃裡裝什麼」通常擋不住。「裁罰倍數參考表」:那是財政部訂的裁量基準,法院普遍承認合法;想爭比例原則,不能只說太重,要指出個案有參考表沒涵蓋的特殊情狀。

而沒入的範圍比想像中寬:沒入之貨物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貨不是你的,一樣可能被沒入。

唯一的免罰路:被查之前主動更正

  1. 放行前、經海關核定免驗的貨物 → 主動申請更正,於更正範圍內免罰。
  2. 放行前、核定應驗且未涉及逃避管制者 → 於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前申請更正(逾接獲連線核定通知翌日辦公時間終了未補送者不適用)。
  3. 放行後、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 → 主動申請更正,於更正範圍內免罰。
  4. 其他違章情事 → 於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陳報並提供違法事證,因而查獲並確定違法行為者,於陳報範圍內免罰。
  5. 免罰不免稅:應補繳的稅款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才免予處罰。

另外兩條要一起記: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反方向則是確定後五年內再犯同一規定,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得加重一倍。而海關的天花板是五年:自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報關行拿不出委任證明,責任會落到自己身上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確受委任報關、又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負違章責任。這也是線上報關委任要求實名認證行動門號或自然人憑證的原因。

但這條的射程有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306 號判決指出,該條項所稱的「虛報」係指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機關拿它去認定報關業者要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輸入人責任,難認適法

三十日復查,而且復查是強制前置

不服處分要在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得延長一次)。不服復查決定才提訴願與行政訴訟。沒走復查就直接提訴願,程序會被駁回

而執行手段很硬:確定後三十日內未繳,海關可以拿保證金抵付、把扣押物拍賣取償;仍不足的移送強制執行,並且得停止你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出口,直到繳清為止。沒入確定後倒是留了一條回購路:准許進出口的貨物,或經管制而貨價在四十五萬元以下者,可以繳稅備款購回(違禁物品與禁止進出口貨物除外)。

海關搜身不是說搜就搜:要先令其交驗該項物件,經拒絕才得搜索身體,而且要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搜索關係場所則要邀同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而且原則上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為之

常見問題

**§37 I四款**(限**報運進口**):①**虛報名稱、數量或重量** ②**虛報品質、價值或規格** ③**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④其他違法行為 → **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37 II報運出口**:處**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37 IV加工外銷沖退稅**:處**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罰鍰**。先分清:**§3私運=未經申報**(走§36);**§4報運=有報但報錯**(走§37)。**§5**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按完稅價格、出口按離岸價格**。數款競合有吸收關係:**臺北高行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3號判決**認虛報價值**為繳驗不實發票之行為所吸收,僅論以第3款**。**§39旅客攜帶應稅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貨物並得依§36論處**;不隨身行李依§37論處。**§39-1非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商標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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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有沒有逃避管制**。**§37 III涉及逃避管制者,依§36 I及III處罰**;**§36 I私運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36 III貨物沒入**。基準從**所漏稅額**跳到**貨價**,且貨物一律沒入。**臺北高行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02號判決**:虛報名稱重量、逃避管制,該當§37 I①、§37 III、§36 I,**並具有過失**,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處**貨價2倍**罰鍰。兩個關鍵詞:①行政罰**過失即可處罰**,「不知貨櫃裝什麼」通常擋不住;②**裁罰倍數參考表**是法院承認的裁量基準,爭比例原則要指出參考表未涵蓋的特殊情狀。**§45-2沒入之貨物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貨不是你的也可能被沒入)。**§36 IV不知為私運貨物而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經查明屬實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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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門檻在**被查之前**。**§45-3 I**:報單申報錯誤而有§37或§39 II情事者,**於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下列之一者**於更正範圍內免罰**:①**放行前**(核定免驗貨物;或核定應驗且**未涉逃避管制**者於補送報單文件前更正) ②**放行後未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45-3 II**其他違章情事**主動陳報並提供違法事證,因而查獲並確定違法行為者,於陳報範圍內免罰**。**§45-3 III免罰不免稅**:應補稅款須**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始得免罰。**§45-1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罰**(標準由財政部定)。反向:**§45確定後五年內再犯同一規定者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得加重一倍**。**§44自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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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41-1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不實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出站、進出倉文件或使其為證明者,處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不實而登載或證明者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海運快遞貨物涉虛報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確受委任、亦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者,應負違章責任**(故有實名認證行動門號或自然人憑證的線上委任機制)。但射程有限:**臺北高行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06號判決**認該條項所稱「虛報」**係指海關緝私條例§37**,機關據以認定報關業者應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輸入人責任,難認適法**。**§31艙單漏列或併包未註明**且無運送契約文件者,依§36 I、III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罰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31-1**貨物與艙口單、載貨清單、轉運艙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不符者**沒入**(**證明確屬誤裝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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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復查**,期間很短。**§47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得延長**一次**,最長不逾二個月);決定書正本**十五日內**送達。**§48不服復查決定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確定應退稅款者海關**十日內**退還並**加計利息**。復查是**強制前置**,未經復查逕提訴願會被駁回。扣押與執行:**§21得提供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49-1海關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撤銷)。**§50確定後三十日內未繳,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擔保品變價取償**(拍賣前五日通知)。**§51不足者移送強制執行,海關並得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出口至繳清為止**。**§53沒入確定後得備款購回**:准許進出口者,或經管制而**貨價四十五萬元以下**者;**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出口貨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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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條件很細。**§6範圍**: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水域**及其他得查緝之區域場所。**§9**得對進出口貨物、郵包、行李、運輸工具、**倉庫與場所及在場關係人**實施檢查。**§10勘驗、搜索關係場所**須有**正當理由認違反情事業已發生**,並**邀同占有人或其同居人、僱用人、鄰人並當地警察在場見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應會同其指定人員。**§11搜身**:得先**令其交驗物件**,**拒絕才得搜索身體**;須**關員二人以上或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13不得在日沒後日出前為之**(日沒前已開始而有繼續必要,或違法行為正在進行者除外)。**§14應作成筆錄**並由在場人簽名蓋章。**§15應著制服或佩徽章或提示身分憑證**。**§42文件調閱權**:得命送驗發票價單帳單並查閱抄錄帳簿;**拒絕或藏匿毀壞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鍰**。**§16-1發現犯罪嫌疑應立即移送主管機關**(行政與刑事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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