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最後一條常寫著「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住屏東的你,卻被要求千里迢迢到台北應訊。這種顯失公平的管轄條款,法律讓你有機會聲請移送回自己方便的法院。
我要告人(或被告了),不知道該去哪個法院?契約裡寫『以某某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那個法院離我很遠、很不方便,請問我一定要去那裡打官司嗎?可以聲請移送到我這邊的法院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4 條:得以文書合意定管轄法院
管轄=哪個法院有權審理。原告通常可在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有管轄權的法院中擇一起訴;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所在地法院(§10,不能合意)。當事人也可『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24)——契約末尾『以○○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的條款原則上有效。
第 28 條:定型化合意管轄顯失公平可移送
重要保護:合意管轄若是『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成立』,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28 II)。消費訴訟另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消保法§47)。所以定型化契約裡對你不利的管轄條款,不是絕對要遵守——把握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
法院怎麼說:住屏東卻約定台北,顯失公平准移送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保險公司依『保險承攬人員契約書』合意管轄條款(約定以台北地院管轄)向台北地院起訴。相對人住屏東、於高雄簽約,以往返台北開庭困難、合意管轄顯失公平為由聲請移送。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8 條認該定型化契約之合意管轄約定顯失公平,准予移送,保險公司抗告駁回。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保險、銀行、電信、租賃、加盟等定型化契約裡對你不利的合意管轄條款,不是鐵板一塊——顯失公平者可聲請移送;②被告到很遠的法院,務必在「本案言詞辯論前」儘早具狀聲請移送(逾此可能失權),檢附契約、住所、簽約地佐證;③當原告時善用管轄選擇權,在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等挑對你方便的法院起訴;不動產物權訴訟記得專屬所在地法院(參本站小額訴訟、支付命令、消費訴訟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