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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資訊公開

向政府調資料被拒,
政府資訊公開

想調政府的會議紀錄、統計、標案資料、環評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你「知的權利」。但申請要具體、要調的是「既存的文件」,不是要機關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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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調政府的會議紀錄、統計、標案資料、環評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你「知的權利」。但申請要具體、要調的是「既存的文件」,不是要機關回答你的問題。

我想向政府機關申請調閱、提供資料(會議紀錄、統計、函釋、標案、環評、建照等),請問政府資訊公開法怎麼用?申請要件是什麼?被拒絕了可以怎麼救濟?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5 條: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政府資訊分『主動公開』(法規、預算決算、統計、會議紀錄、採購契約等,§7)與『應人民申請提供』。任何人都可申請(不以與己有關為限),對象是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的既存紀錄(§3)。常見:會議紀錄、統計、函釋、標案、環評、建照。機關應 15 日內處理。

限既存資訊;第 18 條的限制公開

  1. 申請「既存資訊」,不是要機關回答問題:你能申請的是機關手上已有的文件,不能要求機關作成新說明/統計/見解。要具體特定既存文件。
  2. 限制公開(§18 九款):國家機密、有礙偵查、內部擬稿準備作業、國防外交、個人隱私/營業秘密、妨害公正裁判等——落入者機關可限制/不提供。
  3. 可公開部分應提供:不能因一部分不能公開就全部拒絕;應就可分割的可公開部分提供。

法院怎麼說:要求機關回答問題,非既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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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市府提供『為何某判斷標準可類推適用』的法源與科學根據等文件,遭拒後提行政訴訟。法院闡明政資法之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客觀上具體存在』之訊息;本件申請實為要求機關回答問題、作成新說明,非既存資訊,原審駁回並無違誤。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政資法讓「任何人」都能申請政府「既存的資訊」(會議紀錄、統計、標案、環評、建照等),監督政府、了解公共事務;②申請要「具體特定既存文件」,不是要機關回答「為什麼」、作成新見解;③被拒可循訴願(30 日)、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救濟,爭執「是否既存資訊、§18 限制事由是否成立、可公開部分是否提供」——查自己的個資則走個資法(參本站行政救濟、個資保護、政府採購各文)。

常見問題

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政資法§5)。任何人可申請,對象是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的既存紀錄(§3)。常見:會議紀錄、統計、函釋、標案、環評、建照。機關應15日內處理(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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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①申請的是『既存資訊』(機關手上已有的文件),不能要求機關『回答問題、作成新說明/統計』(本文駁回此類申請);要具體特定既存文件。②限制公開(§18九款):國家機密、有礙偵查、內部擬稿準備作業、國防外交、個人隱私/營業秘密、妨害公正裁判等;落入者機關可限制/不提供,但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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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①先看拒絕理由(是否落入§18限制、非既存資訊、不具體);②不服提『訴願』(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③訴願駁回提『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機關提供,本文即此);④爭點:是否既存資訊、機關援引的§18限制事由是否成立、應否就可公開部分提供。查自己個資走個資法。必要時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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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調標案採購、環評建照、會議紀錄函釋裁量基準、統計預算等,監督政府、蒐集公共資料(記者/研究者/NGO/民眾)。申請向持有機關具體特定提出、15日處理、收工本費。區別:查『自己個資』走個資法;訴訟閱卷走訴訟法;政資法是申請『政府既存資訊』。注意§18限制(機密隱私營業秘密內部作業)與可公開部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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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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