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4 條)——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子女原則上要扶養。但 2010 年增訂的第 1118-1 條開了公平的門:父母曾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沒養過你,顯失公平時可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者可完全免除。重點:免除必須經法院裁定,自己宣布不養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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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的範圍與前提
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有兩個內建限制:父母須「不能維持生活」(有存款、房產、退休金可過活就不成立);扶養的程度按父母的需要與你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兄弟姊妹間依經濟能力分擔。所以「爸媽開口要多少就給多少」不是法律要求。
減輕與免除:第 1118-1 條
兩款事由對應兩種人生:被家暴、被虐待的子女(第 1 款),與被拋棄、從未被扶養的子女(第 2 款)。「顯失公平」→ 減輕;「情節重大」→ 免除。典型的情節重大:父親離家數十年、從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母子靠他人扶養長大——這正是法院大量裁定免除的案型。
法院裁定實例:免除,不是口號
苗栗地院近期的裁定就是標準案型——父親無正當理由從未扶養聲請人,且對此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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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判決書的細節:家事事件中當事人以代號顯示,隱私受保護。另外此類裁定實務多認自確定時向後生效——所以社會局來函要求分擔安置費時,立刻聲請是關鍵,拖越久、裁定前累積的費用越多。
聲請程序與證據
- 管轄:向受扶養權利人(父母)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收到社會局通知者依函示辦理。
- 費用:非訟事件聲請費 1,000 元。
- 證據:戶籍謄本與遷徙紀錄(證明長期未同住)、成長過程由誰扶養的證明(祖父母、母親單方扶養)、就學與生活費來源、親友證人;受虐者附驗傷、保護令、判決等。
- 同場處理:兄弟姊妹可各自或共同聲請;對社會局的代墊費用追償訴訟,可主張已聲請免除並請求法院斟酌。
常見問題
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有扶養義務(第1114條),可能被請求扶養費;但額度依需要與你的能力衡量。
曾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養你——顯失公平可減輕,情節重大可免除(第1118-1條)。
必須聲請法院裁定,自行宣布無效;附未受扶養事證,越早聲請越有利。
儘速聲請——免除原則向後生效,裁定前代墊的費用仍可能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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