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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 / 職務發明

上班想出來的點子,
是你的還是公司的

工程師離職後把技術申請成自己的專利,前公司提告——這類戰爭的第一個戰場,往往不是技術,而是一份寫得太隨便的聘僱契約。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研發工程師離職,半年後前公司在專利公報上看到熟悉的技術,申請人卻是他自己——這是智財訴訟裡最經典的開場。這場戰爭有兩套規則:專利看發明是不是「職務上」完成;程式碼與文件則走著作權的另一套。而所有爭議的第一關,都是那份當初沒人認真看的聘僱契約。

我是公司的研發工程師,下班時間自己研究出一個跟公司產品有點相關的裝置想申請專利,請問這個專利是我的還是公司的?公司說員工所有發明都歸公司,這種約定有效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專利:職務上歸公司(付報酬),非職務歸員工

  1. 職務上:看發明與工作職掌的關聯,不是打卡時間;歸公司,但公司應付適當報酬,發明人保有姓名表示權。
  2. 非職務:歸員工;用了公司資源或經驗者,公司付合理報酬後得實施(不是取得所有權)。
  3. 員工的自保鍵:完成非職務發明書面通知公司——6 個月內未反對,公司永遠不能再主張那是職務發明。
  4. 寫進契約的「一切發明歸公司」:及於非職務發明的部分,多被認為無效或限縮。

程式碼、簡報、技術文件走這條:預設「著作人是員工、財產權是公司」——與專利的規則完全不同。外包接案則看第 12 條:沒簽著作權條款的外包,財產權留在接案方,出資的公司只有利用權。這就是為什麼每一份研發聘僱契約與外包契約,都該有明確的智財歸屬條款——不是為了打官司,是為了不用打。

法院怎麼說:連僱傭關係都證明不了,談什麼職務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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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張某人任職期間完成的新型專利屬職務上發明、專利權應歸公司,據以舉發他自行申請取得的專利。整個案子卡在一個出乎意料的前提:僱傭關係到底存不存在?公司拿出「聘僱契約書」與勞保投保紀錄,對方反擊——那份契約沒有薪資、沒有職稱、沒有職務內容、沒有工時,「有聘僱之名,無聘僱之實」,雙方實際是顧問合作。智財局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僱傭關係;智財法院改判;最高行政法院再廢棄發回:職務內容與薪資為何,攸關僱傭關係與職務發明的認定,原審沒查清楚。這件案子對兩邊都是教材:公司方——聘僱契約要有僱傭的實質內容(職稱、職掌、薪資、工時),研發人員另簽智財歸屬與發明獎酬條款,研發紀錄簿制度化;個人方——顧問、技術合作、兼職的智財歸屬在合作契約裡明定,別讓對方事後用一紙空殼契約把你的發明說成「職務上」(參本站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網路著作權各文)。

常見問題

看發明與工作職掌的關聯,不是看上下班時間;前提是僱傭關係存在(顧問合作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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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適當報酬」請求權(專利法§7I),與薪資是兩回事;審酌發明價值與公司獲益;姓名表示權永遠是發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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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可另約定;「一切發明歸公司」及於非職務部分者多認無效;完成非職務發明應書面通知,雇主6個月未反對即不得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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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碼適用著作權法§11:員工為著作人、財產權歸公司(得另約定);外包依§12,未約定財產權歸接案方、出資人僅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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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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