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 條之 2 有兩項,但刑罰只掛在第二項。這個不對稱決定了很多案件的走向:自己破解是民事責任,做給別人用、賣給別人用才會進刑法。理解這條界線,比背下十款例外更有用。
我想了解破解遊戲主機或軟體授權的法律責任。請問自己改機跟賣改機晶片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會被判刑?有沒有例外情形?公司買到破解版軟體會怎樣?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 條第 1 項第 18 款:「有效」是要件
著作權法對防盜拷措施的定義是: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三個層次:須為著作權人所採取、須「有效」禁止或限制、涵蓋「進入」與「利用」兩種。
實務樣態很廣。硬體端有遊戲主機的加密驗證;軟體端常見授權伺服器與授權檔案的組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描述的就是這一類:系爭軟體內建置有監測程式,以偵測使用者是否經公司合法授權,並以授權管理系統及授權檔案等防盜拷措施限制未經授權者使用。
第 80 條之 2 與第 96 條之 1:刑罰只接第二項
第 2 款寫的是「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沒有涵蓋第一項。所以立法分工是:自己破解、自己規避違反第 1 項,但沒有刑罰;做出破解工具、輸入破解工具、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違反第 2 項,才進入刑法。道理在於個人規避的傷害有限,而提供工具或服務會讓規避能力大量擴散。
不過沒有刑罰不代表沒有責任。第 9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80 條之 1 或第 80 條之 2 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並準用排除侵害、銷燬、二年時效與海關查扣等規定。
改機案件:晶片、轉接卡、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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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的認定實務上相當寬。同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直接認定:R4 轉接卡確屬著作權法第 80 條之 2 之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該案的行為態樣是向境外網站以每片二百元(純轉接卡)、五百元(附記憶卡)購入後轉售。而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非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提醒了一個程序重點:破解防盜拷與重製散布是不同的犯罪事實,起訴與審判的範圍要分開處理。
十款例外:別只憑款次自認免責
- 第六款安全測試、第七款加密研究是資安研究最常引用的兩款,但條文之外,主管機關訂定的內容才是實際判斷標準(第 4 項並要求定期檢討)。
- 第九款把合理使用整組接了進來:第 44 條至第 63 條是各種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規定,第 65 條是合理使用一般條款。利用行為本身合於合理使用者,為完成該利用而規避,原則上不受限制。
- 第八款的還原工程對軟體互通性議題很重要。
- 但這十款只排除第 80 條之 2 前二項的適用,後續的重製、公開傳輸仍要另外依第 44 條以下與第 65 條判斷。
最後補一個企業端的地雷:第 8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而第 93 條第 3 款對此設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公司內部用盜版軟體不只是民事問題,而且依第 101 條,法人也要科罰金。
常見問題
著作權法§3 I⑱: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三個層次:須為著作權人所採取、須「有效」禁止或限制、涵蓋「進入」與「利用」。實務樣態包括遊戲主機加密驗證、軟體授權伺服器與授權檔案。智財商業法院113民著上13、111民著訴52:系爭軟體內建監測程式偵測使用者是否經合法授權,並以授權管理系統及授權檔案等防盜拷措施限制未經授權者使用。防盜拷措施之保護與著作權本身之保護是兩套獨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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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刑責只掛在第2項。§80-2 I: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80-2 II: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96-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金:①違反§80-1 ②違反§80-2第二項。第2款未涵蓋第1項。民事責任見§90-3 I,並準用§84、§88-1、§89-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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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80-2 II,依§96-1②論處。智財商業法院113刑智上易62:搜索扣得改機晶片組25組、改機零件69件,涉犯§80-2 II不得為公眾提供破解規避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之規定,依§96-1②論處。113附民上16:未經授權擅自破解Switch遊戲機所設定之防盜拷措施,侵害著作財產權。112附民2:R4轉接卡確屬§80-2之規避防盜拷措施之零件,行為態樣為向境外網站以每片200元、500元購入後轉售。最高法院114台非155:破解防盜拷之技術部分與重製散布是不同犯罪事實,起訴與審判範圍應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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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III十款:①為維護國家安全 ②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 ③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 ④為保護未成年人 ⑤為保護個人資料 ⑥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 ⑦為進行加密研究 ⑧為進行還原工程 ⑨為依§44至§63及§65規定利用他人著作 ⑩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80-2 IV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重點:第⑥⑦款須以主管機關訂定內容為準、第⑨款把合理使用整組接入、第⑧款涉及軟體互通性;十款僅排除§80-2前二項,後續重製公開傳輸仍須依§44以下與§65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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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踩兩條線。防盜拷措施:規避授權管理系統與授權檔案違反§80-2 I,依§90-3負賠償責任。著作財產權:§87 I⑤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視為侵害著作權,§93③對此設刑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賠償計算:§88 II擇一依民法§216或請求侵害人所得利益(不能證明成本必要費用者以全部收入計);§88 III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者得請求法院在一萬至一百萬元酌定,故意且情節重大者得增至五百萬元。§101兩罰: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91至§93、§95至§96-1之罪者,對法人亦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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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100: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三款例外(§91 II數位格式重製、意圖營利犯§91-1 II散布數位格式重製物、§92公開傳輸)且須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損害一百萬元以上;三款均未涵蓋§96-1,故違反防盜拷措施之罪仍為告訴乃論。意義:六個月告訴期間、得和解撤回。§102: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91至§93、§95至§96-1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101 II: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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