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稿交出去了、招牌做好了、包裝也印了,然後你收到一封存證信函:你用的那套字,授權只到「個人非商業」。字型侵權最難的地方不在對錯,而在於——你多半根本不知道自己越了線。
我幫客戶做的商品包裝和招牌用了一套從網路上下載的字型,現在收到字型公司的存證信函說我商業使用侵權,要求賠償一筆金額。請問字型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我這樣算侵權嗎?賠償金額怎麼算才合理?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5 條:被保護的不是「字」,是那個檔案
先把三件事分開。第一層是字型檔:你電腦裡那個 .ttf / .otf,本質是一套描述字形輪廓的指令與資料,落在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電腦程式著作。把公司買的字型檔傳給外包設計師、丟進共用雲端、複製到十台機器,就是重製與散布——這是最常見也最沒得吵的一種。第二層是整組字型設計:依主管機關依第 5 條第 2 項訂定的著作內容例示,美術著作包括「字型繪畫」,但實務要求具原創性並達美術創作的程度,單純為實用而生的印刷字體能否單獨受保護一直有爭議。第三層是你打出來的字:用合法取得的字型打字、印出來,原則上是字型的正常使用。真正的風險在輸出型態——把字形向量化做成 Logo、嵌入 App 與電子書、做成招牌與包裝,這些在不在授權裡,得回去讀條款。
第 37 條那句話:沒寫到的,推定你沒有
你買到的是授權,不是那套字。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1 項: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而「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句話決定了舉證方向:想主張有授權的人要自己舉證。六條最常被踩的線——個人或教育授權拿去商用、單機授權裝多台、把字型檔交給印刷廠或外包、嵌入 App、遊戲、可編輯 PDF、用字型做 Logo 或註冊商標、webfont 流量或網域超過方案。還有一條容易漏:第 37 條第 3 項,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未經同意不得再授權第三人,所以向代理商買授權時,轉授權的效力也要查。
法院怎麼說:圖案化的字受保護,直白的標語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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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醫療口罩大廠對上了。衛福部規定平面醫用口罩要逐片標示「MD」鋼印,其中一家覺得單純的 MD 太單調,請美術主任重新設計:把 D 的筆畫與 M 結合、外框用斜角手法框住,做成圖像化的鋼印。後來發現競爭對手的口罩上出現雷同設計,便委請律師發警告函給對方與六家通路商,部分通路因此下架。對方回頭提告,主張這只是標語與通用字型、沒有原創性,發函屬不公平競爭。法院的分層判斷很值得抄下來:①圖案化的字受保護——「MD」兩個字母本身是「簡短常見缺乏創作性元素組合」,但經過字型、排列、設計的處理後字體呈圖案化、以外框斜角框住而呈現圖像化標誌,具創作性,構成美術著作;②直白的標語不受保護——同一家的品牌標語「My Color My Style」由常見片語組成、結構簡單語意直白,屬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標語,而且「成為商標圖樣不一定即屬著作權標的」,沒有特別的藝術字體或排版設計就不是美術著作;③實質近似看整體印象——兩者都以方框框住字母、排列風格與圖形元素雷同,構成實質近似;④警告函是不是濫用——權利人若明知或因過失不知對方未侵權,卻拿智財權當恫嚇競爭者的工具,就不是正當權利行使;本件因鋼印確為受保護的美術著作、函內容為真,屬正當權利行使,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25 條,原告全部敗訴。三個帶得走的判準:你能不能主張字型權利,看的是「有沒有美術技巧的表現」,不是「你設計了多久」;收到警告函先確認對方的權利標的是什麼、範圍多大,警告函處理原則要求敘明權利明確內容與受侵害的具體事實;別忽略通路端的傷害——警告函打的是你的下架與商譽,必要時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止血(本件對造就先取得了定暫時狀態處分)。日常防身則回到最務實的一句話:買授權、留憑證、外包切結、能用開源字型就用開源字型(參本站商標近似判斷、警告函與商業誹謗、設計外包契約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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