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五年,突然收到律師函:「貴店侵害本人註冊商標,請即停止使用並賠償」——寄信的人去年才註冊你用了五年的店名。台灣商標採先註冊主義,但商標法第 36 條留了一件防彈衣:善意先使用——他申請日之前你已經在用,不受他的商標權拘束;而惡意搶註本身,還可以用異議、評定把他的商標整個打掉。
我的店開了五年,最近有人註冊了跟我店名一樣的商標寄警告函來,怎麼辦?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36 條:先使用者的防禦權
三個要件讀仔細:時間——早於他的「申請日」(不是註冊日,查智慧局檢索系統);善意——不知他人商標而使用(通常推定,除非你顯然抄他);範圍——原使用範圍為限:原本一家滷肉飯就守著這家與自然展延,先使用抗辯撐得住;之後開放加盟、跨類別出商品,新增部分就沒有保護傘。它是盾牌不是劍——讓你活下去,但不會幫你阻止對方使用。
實例:106 年的使用,擋下 500 萬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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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行 106 年初就在鏡片商品用「光動能」,對方 107 年 4 月才申請商標、108 年受讓後提告求償——時間軸一攤開,善意先使用成立,求償被擋。判決另一個重要訊息:受讓商標的人,承受前手商標權的全部限制——買來的商標,打不掉比它更早的使用者。給所有經營者的翻譯:你的社群貼文、發票、商業登記,每一個時間戳都是將來的防彈纖維。
反擊與預防:從盾牌到城牆
- 收函應對:查對方申請日與指定類別 → 你的使用更早?回函主張 §36 善意先使用+附時間戳證據;範圍有重疊疑慮,談區別標示或共存協議。
- 主動反擊:公告後 3 個月內異議;註冊後 5 年內評定——離職員工、前加盟主、代工廠因業務關係知悉你的商標而搶註,是第 30 條的典型撤銷事由(惡意搶註著名商標更不受 5 年限制)。
- 證據習慣:商業登記用店名、社群第一篇貼文別刪、招牌施工單據留檔——先使用的舉證,平時就在累積。
- 治本:開店第一年自己註冊(文字+Logo,指定核心類別,規費數千元)——這篇文章所有的攻防,都是沒花那幾千元的代價。
常見問題
善意先使用不受拘束(§36 I④):申請日前已使用即可續用,但限原範圍+可能須加區別標示。
商業登記、社群貼文時間戳、發票菜單照片(實例:早一年使用→擋下 500 萬求償)。
公告 3 個月內異議、註冊 5 年內評定;離職員工前夥伴搶註=仿襲先使用,可撤銷。
查對方申請日→時間軸比對→先使用抗辯或評定反擊;治本:開店就自己註冊。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