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車」通常是指車貸未清、附條件買賣、設有動產抵押,或來源不明而無法正常過戶的車。它便宜,是因為買方常常拿不到完整的所有權:原債權人可能依法取回,明知有問題而買受也難主張善意取得,若是盜贓車還可能涉及刑法贓物罪,罰單與吊牌處分也仍跟著車籍與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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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車的常見來源
| 類型 | 誰有所有權 | 主要風險 |
|---|---|---|
| 附條件買賣(分期未付清) | 付清或條件完成前仍屬出賣人 |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被取回 |
| 動產抵押(車貸設定) | 原車主,但車上有擔保 | 登記後可對抗第三人,債權人可實行擔保 |
| 租賃車、借名車 | 出租人或登記名義人 | 所有人請求返還,買方難主張善意 |
| 來源不明、可能是贓車 | 原失主 | 失主2年內可請求回復,買方可能涉贓物罪 |
風險一:原出賣人或債權人取回
車輛本來就是動產擔保交易的標的(同法第4條)。附條件買賣中,原買受人把車轉賣給你,本身就是第28條第1項第3款的「出賣」情形,出賣人可以取回,你只能回頭向賣你車的人求償。
風險二:明知是權利車,難主張善意取得
以「權利車」名義交易、價格明顯偏低、賣方無法提供過戶文件,這些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明知或重大過失。若車輛是盜贓物,民法第949條另規定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起2年內可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風險三:買到贓車,可能涉贓物罪
動產擔保交易法原本對買受人擅自處分標的物另設刑責,現行第38條已刪除;但這不代表權利車交易沒有刑事風險。來源若是竊盜或詐騙所得,買方對來源的認識程度就會影響是否成立贓物罪。
風險四:罰單仍寄給車主,吊牌不因轉手而免
對原車主而言,把車以權利車方式交出去,罰單仍會寄到自己名下,必須在應到案日期前舉證歸責;對買方而言,車輛隨時可能被吊扣牌照。最安全的做法仍是透過正常過戶、清償車貸並塗銷擔保後再交易。
權利車常見問題
「權利車」不是法律名詞,通常指車貸未清、附條件買賣、設有動產抵押,或來源不明而無法正常過戶的車。交易本身未必當然違法,但買方往往無法取得完整所有權,且承擔被取回與刑事風險;若是盜贓車,明知而收受、購買可能涉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可能。若原車是附條件買賣,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或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致妨害出賣人權益時,出賣人得取回占有。設定動產擔保並已登記者,依同法第5條也可以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保護善意受讓動產的人,但第948條但書排除「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讓與者。以權利車名義、明顯低價、無法過戶的交易,通常難以主張不知情。若是盜贓物,原所有人依第949條在喪失占有起2年內仍可請求回復。
交通罰單通常寄給車籍登記的車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受處罰人認為應歸責他人,須在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證據告知應歸責人;逾期仍依規定處罰。吊扣或吊銷牌照的處罰,也不因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或租賃而免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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