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你的公司開幾張發票」「掛個名當負責人,不用做事」——這兩句話串起的,是台灣最綿密的逃漏稅犯罪鏈。而在這條鏈上,最容易被抓、也最難脫身的,往往不是幕後主謀,而是那個人頭。
有人要我用公司名義開發票給他,說只是幫忙、會給我一點錢;或找我掛名當公司負責人不用做事,請問這樣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我只是掛名也要負責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一張假發票,好幾條罪
- 幫助逃漏稅: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3 年以下(專業人士加重二分之一)。
- 逃漏稅本罪:第 41 條,5 年以下(金額大者加重)。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填製,5 年以下。
- 登載不實:刑法第 214、215 條(不實申報、業務文書)。
人頭負責人:掛的是名,扛的是罪
虛開發票通常成鏈:空殼/人頭公司大量虛開發票 → 下游營業人「買發票」充當進項扣抵或墊高成本;開票公司為掩飾又「買進」不實發票(虛進虛銷)。人頭負責人以負責人名義申領發票購票證、交出大小章,就已經站進這條鏈的核心。「我沒漏到自己的稅」「我掛名不做事不知情」——這兩句最常見的辯解,在法院面前多半救不了你。
法院怎麼說:掛名不知情,不確定故意成罪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被告掛名擔任空殼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以負責人名義向國稅局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交給幕後的人去大量虛開發票、幫助下游逃漏稅並填製不實 401 報表。他辯稱「未領報酬、不經手不過問業務、不知情」——一審採信判無罪,但二審撤銷改判有罪:認定他對「發票會被用來逃漏稅」有不確定故意(可預見卻不以為意、容任結果發生),構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使;「便利承包工程的利益」也是動機。這件判決把人頭負責人的處境講死了:你以負責人名義申領發票、交出公司大小章,就已經參與其中,不能以「掛名不做事」推卸。三個帶著走的警告:①「幫忙開幾張發票賺點錢」「掛名領乾薪」都是把自己放進犯罪鏈核心——一律拒絕;②要你交出大小章、去申領發票購票證的,是最危險的信號;③已涉入要盡快抽身、主動配合坦承爭取減刑,並注意公司欠稅補稅罰鍰可能追及負責人、限制出境(參本站人頭貸款、掛名負責人、逃漏稅自首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