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筆稅,有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決定國稅局能追五年還是七年。而多繳的稅可以追回十年,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更長達十五年,這一條是多數人從來沒用過的權利。
國稅局來函要補徵我好幾年前的稅還要罰。請問稅可以追溯多久?五年還是七年?已經過期的可以不用繳嗎?反過來說,我以前多繳的稅還能申請退回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核課期間:五年是常態,七年是例外
第 2 項後半句對納稅人是重要的保障: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期間過了就是過了。
起算日:如期申報與未申報差一整段
第六款是常被忽略的兜底規定,適用於原本享有稅捐減免但事後情況變更的情形,例如自用住宅優惠事後被認定不符合要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67 號判決示範了實際計算:自某日起算七年、核課期間至某日屆滿,而核定稅額繳款書已於屆滿前合法送達,因此未逾核課期間。送達是否合法是很常見的爭點。
不會中斷,但會「時效不完成」
第 5 項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的時效中斷規定,代表稽徵機關不能靠發函、查核、通知讓期間重新起算。但第 3 項規定了兩種時效不完成: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處分經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未能作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所以救濟成功不等於結案:處分被撤銷而須另為處分時,稽徵機關仍有一年可以重新作成處分,要把這一年也納入規劃。
反過來:多繳的稅可以追十年,還能加計利息
值得檢查的情形:重複繳納、適用錯誤稅率、漏未適用免稅或扣除額、房地稅籍認定錯誤、依錯誤事實核課。但要注意兩個限制: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反稅法規定繳納的款項,也不得請求返還。
最後提醒一組最常被混淆的概念:核課期間(五年或七年)決定能不能開單,徵收期間(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決定開單後能不能收,移送執行後又有另一組五年加五年的限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稅簡字第 2 號的案例,就是納稅人補申報繳納的營業稅款已逾核課期間,稽徵機關予以退還。收到催繳通知時,三段都要檢查。
常見問題
稅捐稽徵法§21 I:①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者五年 ②印花稅及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者五年 ③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者七年。§21 II: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補徵或並予處罰;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臺北高行地方庭114地訴173:未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之稅額,因在七年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稅捐,依合計稅額計算罰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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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22核課期間起算:①如期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②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③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④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者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⑤土地增值稅自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⑥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變更不存在或義務未履行,或其他無法依前五款起算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臺北高行109訴更一67示範計算:自某日起算七年,繳款書於屆滿前合法送達,未逾核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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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中斷但有時效不完成。稅捐稽徵法§21 V: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131 III至§134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21 III時效不完成:①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②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21 IV: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屆滿前一年內經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準用§21 III①。救濟成功後稽徵機關仍有一年得重新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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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核課期間處理能否核定應納稅額;徵收期間處理已核定之稅能否收取。稅捐稽徵法§23 I:徵收期間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已聲明參與分配或已申報破產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23 III:暫緩或停止執行之期間應扣除。§23 IV: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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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稅捐稽徵法§28 I: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者,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8 II:稽徵機關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28 IV:應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限制:§28 III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28 VII明知無納稅義務而繳納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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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確認稅目與所屬年度 ②判斷適用五年或七年,爭執有無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 ③依§22找出起算日並確認核定稅額繳款書是否於期間內合法送達,送達地址受領人身分與送達證書為常見爭點 ④檢查有無§21 III時效不完成事由 ⑤區分核課與徵收,久遠案件重點可能在徵收與執行期間,臺中高行地方庭114稅簡2即補申報之營業稅款已逾核課期間而予退還 ⑥反向盤點過去十年有無溢繳並依§28申請退還及加計利息。注意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各有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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