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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 食品標示

一句「有助改善」
罰到六十萬起跳

食品廣告的紅線有兩條,罰則差了十五倍。一條是不實誇張,四萬起跳;另一條是醫療效能,六十萬起跳,而且還要自費登更正廣告向消費者道歉。

10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食品廣告的紅線有兩條,罰則差了十五倍。一條是不實誇張,四萬起跳;另一條是醫療效能,六十萬起跳,而且還要自費登更正廣告向消費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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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誇張,還是醫療效能

「使用後神清氣爽」可能被認為誇張易生誤解,適用第 1 項;「改善糖尿病」、「預防癌症」、「降血壓」指向疾病的治療、預防或減輕,屬於醫療效能,起跳金額直接跳到六十萬。

按次處罰,直到你停止刊播為止

第 45 條第 2 項的殺傷力在於「按次」與「至停止刊播為止」:只要廣告還掛在網路上、還在播,主管機關可以持續裁罰。收到裁處書的第一件事永遠是全面下架,包括官網、購物平台、社群貼文、影音、聯盟行銷夥伴與經銷商的頁面,任何一處遺漏都可能成為下一次裁罰的依據

第 3 項是更重的一擊: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內容要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品牌聲譽的損失往往遠大於罰鍰本身。

包裝要標的十項

最常出包的是前六款:品名與實際內容物不符混合物未依含量高低排序代工產品只寫委託商而未依規定通報原產地標示不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3 年度簡字第 314 號判決處理的乾香菇案,違規態樣正是「未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標示不實」。

一件事違反好幾條,不是逐條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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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個規定時,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數個行為(不同批號、不同商品、不同時間的違規)會被分別處罰,這才是金額暴衝的主因

另外,裁罰不是隨意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地訴字第 111 號判決提到衛福部訂有多套裁量基準,包括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罰鍰裁罰標準附表、第 45 條第 1 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附表,並且就「標示」與「廣告」分別訂定裁罰基準。爭執金額時對照這些基準檢查機關有沒有正確適用,比空泛主張過重更有效

最後提醒一個危險的想法:「賣完就沒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29 號判決指出,輸入食品涉及標示不實時,主管機關除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外,仍可同時撤銷輸入許可;商品已販賣完畢而無回收必要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等規定處理。對進口商而言,失去輸入許可的殺傷力遠大於一筆罰鍰

常見問題

兩條線。食安法§28 I: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28 II: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45 I:違反§28 I處四萬至四百萬;違反§28 II處六十萬至五百萬;再次違反者並得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登錄。判斷關鍵在該句話落在哪一條線,涉及疾病治療預防減輕者即屬醫療效能。§28 IV授權訂定認定基準與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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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食安法§45 II:違反廣告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故應全面下架含官網、購物平台、社群、影音、聯盟行銷與經銷商頁面。§45 III: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命不得販賣供應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45 IV: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十二萬至六十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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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安法§22 I):①品名②內容物名稱,混合物依含量高至低分別標示③淨重容量或數量④食品添加物名稱⑤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通過生產驗證者標示可追溯來源與生產系統⑥原產地(國)⑦有效日期⑧營養標示⑨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⑩其他公告事項。§22 II主成分應標明百分比。§22 IV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者應通報製造受託製造或輸入廠商資料。臺北高行地方庭113簡314:未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標示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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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從一重處罰(行政罰法§24 I)。臺北高行地方庭113簡314附表:未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標示不實同時違反食安法規定,依行政罰法§24 I從食安法§45 I裁罰,並依違規次數區分級距。要點:①一行為違反數規定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者裁處 ②數行為(不同批號商品時間)分別處罰。臺北高行地方庭114地訴111提及衛福部訂有食安法§44 I罰鍰裁罰標準附表、§45 I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附表,且就標示與廣告分別訂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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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能。臺北高行110訴1329:主管機關除處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外,仍可同時撤銷輸入許可,非僅得適用食安法§45、§52;輸入食品涉標示不實但已販賣完畢時,因無回收改正必要,故依行政程序法§117等規定處理。重點:①罰鍰與回收改正是一組,售罄時回收失去意義但仍有其他手段 ②行政機關得撤銷原許可,對進口商殺傷力大於罰鍰。務實作法:主動停售下架、向主管機關陳報並提改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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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逐字檢查文案,刪除涉及疾病名稱、器官機能改善、取代醫療及療效治癒根治預防等字眼 ②改用成分含量、製程、產地、口感、使用方式、保存條件等可驗證描述 ③見證評論心得同屬廣告內容,轉貼截圖置頂留言皆算 ④盤點官網、購物平台、社群、影音、聯盟行銷、經銷商通路清單,因§45 II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 ⑤對照§22 I逐項核對標示 ⑥留存檢驗報告、供應商規格書、產地證明、代工契約與通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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