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LINE 隨時問

商業 / 政府採購

被政府採購停權,
三年不能標案子

對靠政府標案維生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個字等於營業死刑——一到三年不能碰任何機關的標案。但它有一條容易被錯過的救濟時限。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對靠政府標案維生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六個字等於營業死刑——一到三年,不能碰任何機關的標案。但它有一條容易被錯過的救濟時限:20 天。

我的公司接政府標案,現在因為履約爭議或被認定有問題,機關通知要把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請問這會有什麼影響?我可以救濟嗎?期限多久?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01 條:通知、刊登、停權

  1. 18 款情形:借牌投標、圍標綁標、虛偽文件、擅減工料、查驗不合格、違法轉包、可歸責致解約或延誤等——多款須「情節重大」。
  2. 效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依第 103 條一定期間(1 或 3 年)內,所有機關的採購案都不得投標、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3. 救濟: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向機關異議 → 不服提申訴 → 行政訴訟;錯過即確定。

刑罰、停權、押標金:三筆帳分開算

很多廠商以為「同一件事又判刑、又停權、又追繳押標金」是一罪多罰——不是。這三者目的不同、可以併存:刑事處罰(§87)制裁犯罪、停權(§101)是把不良廠商排除於未來採購市場的管制措施、追繳押標金(§31)是強制實現投標擔保的管制性處分。借牌、圍標一旦出事,負責人的刑責、公司的停權、押標金被追繳,可能一起來。

法院怎麼說:借牌投標,三者併罰不違比例原則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營造公司出借牌照給不具資格的廠商投標候車亭採購案並得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認定違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並追繳押標金。公司主張「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刊登公報、追繳押標金三重處罰,違反比例原則」——法院駁回:三者規範目的不同(刑罰制裁、停權管制、追繳押標金實現擔保),非重複處罰;且從款項分潤結構(工程款扣除營業稅與運作費後三七分潤)認定這是出借牌照的費用而非共同合作承攬,借牌事證明確。這件判決給廠商三個實務重點:①借牌投標的代價是「刑責+停權+追繳押標金」三筆帳一起算,別以為只會被罰一次;②「情節重大」與「可歸責程度」是異議申訴的攻防點——不是所有瑕疵都會停權,機關應審酌損害與補救;③收到「擬刊登公報」通知,20 日內一定要異議——錯過就確定,對靠標案維生的廠商是營業死刑(參本站營造業借牌、工程款糾紛、行政救濟各文)。

常見問題

政府採購對不良廠商的停權制裁:經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一定期間(1或3年)內不得參加任何機關投標或作為分包(§101、§103),形同營業死刑。

用我的情況問 AI →

§101十八款:借牌投標、圍標綁標、虛偽文件、擅減工料、查驗不合格、違法轉包、可歸責致解約延誤等;多款須「情節重大」,機關應考量損害與可歸責程度。

用我的情況問 AI →

有救濟:接獲通知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異議→不服提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訴訟;錯過20日異議期即確定,務必及時。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不是。刑事處罰(§87)、停權(§101管制性)、追繳押標金(§31)目的不同、可併存,非一罪多罰;借牌圍標出事可能三者一起來。

用我的情況問 AI →

你的情況不太一樣?

把你的問題直接丟給 AI 查

免費、免登入。AI 會即時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裁判書,每個答案都附官方出處。

免費查我的問題 →常用 ChatGPT/Claude?安裝 MCP 教學
LINE加官方帳號好友,之後在手機直接問法律 AI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接著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