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牌、我有工程,我借你的牌去接,分你一成」——這筆看似雙贏的生意,把牌照借出去的同時,也把責任、稅單和刑責一起借了出去。營造業是特許行業,牌照代表的是資格與責任,不是可以出租的道具。
有人要借我公司的營造業牌照去承攬工程,說會分我報酬,或我沒有牌想借別人的牌接案,請問借牌承攬工程有什麼法律風險?會被抓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營造業是特許行業
經營營造業須經許可、領牌照、依等級有承攬限額、配置法定專任工程人員——這套制度是為了確保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借牌(無牌者借用有牌公司名義、或有牌公司出借牌照給無資格者)規避了整套管制:實際施工的是沒資格、沒專業把關的人,卻掛著有牌公司的名義。營造業法明文禁止,並設廢止登記、罰鍰等處分。
第 55 條:廢照、罰鍰,還不只
- 行政:出借/借用牌照經營者,廢止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並得處罰鍰(10-50 萬)、勒令停業、按次連續處罰。
- 稅務:「借牌服務費」被認列為出借公司的收入而補稅。
- 公共工程:借牌投標另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刑責 + 第 101 條停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全責:掛名的牌照公司對定作人與第三人負全責(瑕疵、工安傷亡、保固);專任工程人員出借簽證另有懲戒刑責。
法院怎麼說:名實不符即借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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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公司出借牌照給無資格者承攬工程,被國稅局核定「借牌服務費」100 萬元補稅。法院從資金流向、實際施工者、工地主任、請款開票主體等綜合認定確有借牌事實(對方借用原告牌照承攬、原告未實際承攬),維持補稅,並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這件案子示範了借牌的認定方法——法院與主管機關看的是「名實是否相符」:誰真的在施工、誰派工地主任、誰請款開票、款項怎麼流、專任工程人員有沒有實際監造。名實不符,就是借牌。三個帶著走的判斷:①牌照公司拒絕借牌是唯一安全解——分潤幾趴換的是廢照、補稅、刑事風險與工程全責,「掛名而已我全權負責」是最危險的話術;②無牌者走合法途徑(取得資格、合法分包或合資),別借牌;③公共工程借牌代價最重(刑責+停權)。牌照代表資格與責任,不能借來借去(參本站政府採購停權、工程款糾紛、承攬瑕疵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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