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配經濟的法律骨架只有一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廣告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而 2015 年修法把「廣告薦證者」寫了進去: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引人錯誤仍為之,與廣告主連帶賠償(素人以報酬 10 倍為限,知名網紅全額)。「我只是分享心得」,在收了錢的那一刻就變成法律上的另一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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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薦證者的連帶責任
責任光譜:廣告主(廠商)——不實廣告的第一責任人,公平會罰鍰+民事賠償;廣告代理與媒體——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刊播,連帶;薦證者——知名公眾人物全額連帶、素人報酬 10 倍上限。「知名」與否看社會通念(粉絲數、媒體曝光、專業頭銜)——十萬粉的「微網紅」別以為自己是素人。
揭露義務與三條紅線
- 利益揭露:收費、贈品、分潤、聯盟連結——與廣告主的利益關係應充分揭露(#廣告 #業配 #合作);「假素人開箱」是公平會的重點查處類型。
- 體驗真實:「親身使用三個月」就必須真的用過三個月——薦證內容須有事實根據,誇大功效、造假數據,明知的認定跑不掉。
- 功效天條: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食安法)、化粧品不得誇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醫療廣告限醫療機構(醫療法)——「治好」「根治」「抗癌」等字眼,罰單自動上門。
- 查證留痕:接案時要求廠商提供檢驗報告、許可證、標示文件並存檔——翻車時,「已盡合理查證」是薦證者唯一的降落傘。
求償與自保:兩端的清單
消費者端:廣告截圖先存證(下架是標準動作)→ 對賣家主張廣告視為契約內容(消保法第 22 條:吹過的牛,依約要兌現)+七日猶豫期退貨 → 損害大的,依公平法第 21 條對廠商+薦證者連帶求償 → 同步檢舉公平會/食藥署(行政罰單常是和解的加速器)。網紅端:合約中要求廠商擔保內容合法+負責法規審查+賠償轉嫁條款;自己守住揭露、真實體驗、不碰功效宣稱三條線——業配是信任變現,而法律責任與信任崩塌,從來都是同一天到貨。
常見問題
網紅=廣告薦證者(§21):明知或可得而知不實仍薦證→與廠商連帶;素人限報酬 10 倍。
誇大到違反常識、沒用過寫親身體驗=明知/可得而知;留查證紀錄是免責護身符。
有對價就要揭露(#業配);假素人=引人錯誤;醫療健康功效宣稱另有重罰天條。
廣告=契約內容(消保§22)+對網紅廠商連帶求償(§21)+公平會/食藥署檢舉。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