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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 藥物廣告

寫了「舒緩」兩字
罰六十萬起跳

藥事法對非藥物宣稱療效的罰則是六十萬起跳、上限兩千五百萬,比食安法還重,而且產品會被沒入銷燬。更麻煩的是,採訪報導只要暗示療效,一樣視為藥物廣告。

10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藥事法對非藥物宣稱療效的罰則是六十萬起跳、上限兩千五百萬,比食安法還重,而且產品會被沒入銷燬。更麻煩的是,採訪報導只要暗示療效,一樣視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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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廣告的定義,和產品是不是藥無關

所以用新聞稿、專訪、使用心得、開箱的形式包裝,不但不能規避,反而正是條文明文涵蓋的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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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物宣稱療效:六十萬起跳,還要沒入銷燬

  1. 違反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二十萬到五百萬
  2. 違反第 66 條的事前核准規定:依第 92 條第 4 項,二十萬到五百萬
  3. 違反第 69 條「非藥物宣稱療效」:六十萬到兩千五百萬,並沒入銷燬違法物品

沒入銷燬」四個字不只是罰錢,而是整批庫存直接消失,對小型品牌往往是致命打擊。

藥商也不能自由投放:事前核准且不得變更

第 5 項的實務意義常被低估:平台與媒體手上有完整的委刊資料,主管機關要追查投放者並不困難,「用小帳號投放」不會讓你消失。

最容易踩線的五類用語

  1. 直接指向疾病:治療、治癒、根治、改善某疾病、預防某疾病。
  2. 指向器官或生理機能的改善:降血糖、降血壓、降膽固醇、護肝、顧腎、修復關節軟骨、提升免疫力。這一類最常被誤以為安全,但它正是「醫療效能」的核心。
  3. 暗示取代醫療:不用吃藥、免開刀、擺脫長期用藥。
  4. 以症狀描述迂迴表達:改善失眠、緩解疼痛、消炎、退紅腫。「緩解」、「舒緩」、「消」搭配症狀,風險很高。
  5. 以圖像、圖示或許可證編號製造誤導(前述判決的態樣)。

相對安全的做法是只描述可驗證的客觀事實:成分與含量、製程、產地、規格、使用方式、保存條件,以及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得標示的營養宣稱。要提醒的是,同一段文案可能同時違反藥事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兩部法律的主管機關與罰則不同,不能只檢查一邊

常見問題

藥事法§24:藥物廣告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三要件:①傳播方法含商品頁社群影音直播電子報通訊軟體實體DM ②宣傳醫療效能指向疾病治療預防減輕或器官機能改善 ③以招徠銷售為目的。§70:採訪報導或宣傳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臺北高行112訴更一57:網頁夾雜產品外包裝及引用與產品無關之許可證圖示並公告公司資料販售資訊,足使一般人混淆認定已取得許可證,屬§24之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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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且更重。藥事法§69: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91 II:違反§69者處六十萬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對照:違反§65非藥商為藥物廣告者依§91 I處二十萬至五百萬;違反§66 I、II事前核准依§92 IV處二十萬至五百萬。§69最重且併沒入銷燬整批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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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採事前核准制。藥事法§66 I: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66 II: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者應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66 III: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66 IV: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66 V: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者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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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①直接指向疾病(治療治癒根治改善預防抗某病毒) ②指向器官或生理機能改善(降血糖降血壓降膽固醇護肝顧腎修復軟骨提升免疫力),最常被誤以為安全 ③暗示取代醫療(不用吃藥免開刀擺脫長期用藥) ④以症狀描述迂迴表達(改善失眠緩解疼痛消炎退紅腫) ⑤以圖像或許可證編號製造誤導,見臺北高行112訴更一57。安全作法:僅描述成分含量、製程、產地、規格、使用方式、保存條件及依規定得標示之營養宣稱。同一文案可能同時違反藥事法與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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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藥事法§70: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開箱文使用心得直播分享均涵蓋。責任分配:①委託方(品牌)通常為主要處罰對象 ②發文之網紅或素人有收費導購分潤者亦可能為行為人 ③平台或傳播業者依§66 IV不得刊播不符規定之藥物廣告,並依§66 V負保存委刊資料義務。合約應約定禁用療效表述、提供可用文案庫、發文前送審留存紀錄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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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面下架含官網、購物平台、社群、影音、直播回放、電子報、官方帳號、聯盟行銷與經銷商頁面,逐項截圖存證 ②書面通知網紅代理商經銷商刪除貼文停止使用素材並保留送達證明 ③申請閱覽卷宗確認被認定違規之具體頁面、擷取時間與文字 ④檢視適用法條為§65、§66或§69,三者要件與罰度差異大,§69併沒入銷燬 ⑤釐清沒入銷燬範圍,必要時先更換標示包裝 ⑥建立禁用字清單、送審機制與通路定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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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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