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總部的獲利話術打動,付了加盟金開了店,才發現和說的不一樣、賺不到錢還被綁死——加盟看似創業捷徑,合約裡的資訊揭露、競業限制、違約金,都是要先看清的地雷。
我要加盟/已加盟連鎖店(餐飲、飲料、便利商店等),遇到糾紛(和說的不一樣、賺不到錢、加盟金想退、被競業禁止綁死、被要求違約金),請問加盟契約怎麼看?我的權利是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加盟契約:受民法與公平交易法規制
加盟契約是『無名/混合契約』(含商標授權、買賣、委任成分),適用民法並受公平交易法及公平會『加盟規範說明』規制。加盟主相對弱勢,法律特別重視:總部的資訊揭露義務(締約前充分揭露重要資訊,隱匿不實涉公平法§21、§25)與契約條款的公平性(違約金酌減、競業禁止合理性)。
資訊揭露、違約金酌減、競業限制
- 資訊揭露:總部締約前應書面充分揭露(加盟金/權利金與退還、進貨限制、有無最低營業額保證、商標權利、終止/違約金/競業條款、過去糾紛);隱匿不實涉公平法,加盟主可主張被詐欺撤銷(民§92)、求償。
- 違約金酌減: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252)。
- 競業禁止與期滿義務:過廣、顯失公平的競業限制可爭執無效/限縮;期滿後不得繼續使用總部商標(否則商標侵權+違約)。
法院怎麼說:期滿仍用商標,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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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主加盟連鎖餐飲並簽加盟契約,契約期滿後仍在臉書粉專使用總部註冊商標、並於原址經營同類餐廳,加盟業主依契約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50 萬元。法院認加盟主違約應負責;惟審酌其營業淨利甚低等情,酌減違約金。三個帶著走的重點:①加盟不是穩賺——締約前務必索取詳閱總部的「書面資訊揭露」、實地查證既有加盟店真實獲利、口頭承諾(獲利、商圈保護、退費)寫進契約;②看清加盟金退還、進貨綁定、競業禁止、違約金、管轄等條款,高額違約金可請求法院酌減(民§252);③期滿後不得繼續使用總部商標(否則商標侵權+違約),遇不實招攬/未揭露可向公平會檢舉、主張被詐欺撤銷求償(參本站不實廣告、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合意管轄各文)。
常見問題
加盟契約=加盟主付加盟金/權利金,依總部規範經營、取得使用商標與商業模式;法律上為無名/混合契約(含授權、買賣、委任成分),適用民法並受公平交易法及公平會加盟規範說明規制。加盟主相對弱勢,法律重視總部的資訊揭露義務與契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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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平會加盟規範說明要求加盟業主締約前合理期間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資訊(營業概況、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與退還、進貨限制、有無最低營業額保證、商標權利狀態、限制/終止/違約金/競業條款、過去糾紛)。隱匿或不實揭露涉公平法§21、§25,加盟主可主張被詐欺撤銷(§92)、求償。締約前索取詳閱、口頭承諾要書面、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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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金退還看費用性質與履約(總部未如實揭露/未提供服務可主張解約退費);高額懲罰性違約金可請求法院『酌減』(民§252,本文即酌減);競業禁止過廣顯失公平可爭執無效/限縮;期滿不得繼續使用總部商標(否則商標侵權+違約)。糾紛:蒐證、向公平會檢舉不實招攬、調解/起訴、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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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前:索取詳閱書面揭露資訊、實地查證既有加盟店真實獲利、口頭承諾寫進契約、看清加盟金退還/進貨綁定/競業禁止/違約金/管轄條款、評估財務回本期。締約後糾紛:蒐證、向公平會檢舉不實招攬未揭露、主張被詐欺撤銷/求償、請求違約金酌減、調解或起訴、委任律師。加盟非穩賺,締約前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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