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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 工廠納管

納管拿到特登
不代表就自由了

特定工廠登記解決的是土地與建築的三部法律,但它沒有解決空污、水污與廢棄物,也綁住了七件你以後想做的事。搞錯這兩件事,納管反而變成陷阱。

11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特定工廠登記解決的是土地與建築的三部法律,但它沒有解決空污、水污與廢棄物,也綁住了七件你以後想做的事。搞錯這兩件事,納管反而變成陷阱。

我的工廠是老早就在的鐵皮廠房,一直沒有工廠登記。聽說可以申請納管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請問要怎麼申請?時間有沒有限制?拿到之後就完全合法了嗎?有哪些事情不能做?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分界線在民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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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一件事永遠是先確認自己的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是否落在低污染範圍內。這一項不符合,其他準備都是白費。

五個期限,一個都不能漏

  1. 申請納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2.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施行之日起三年內
  3. 改善完成: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4.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未於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取得者,改善計畫的核定失其效力
  5. 特登本身也有落日:有效期限至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

還有一個最容易被忽略的持續義務: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屆期未繳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納管申請或廢止其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少繳一年,前面所有的努力可能一次歸零,這筆錢與繳款期限一定要列入公司的年度行事曆。

特登排除的是列舉的法律,清單裡沒有環保三法

把這份清單念一遍就會發現:它解決的是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的處罰,以及接水接電的問題,但完全沒有提到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或廢棄物清理法。納管後如果排放超標、廢水未經處理、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清理,環保機關仍然可以依各該法律裁罰,該罰的一毛都不會少

取得特登之後,這七件事不能做

實務上最容易踩到的是第一款、第四款與第六款:特登是綁在特定事業主體上的,把工廠賣給另一家公司或做組織重組把資產移到新設公司,都可能觸及;訂單成長想加蓋廠房是不行的,擴廠必須另循合法途徑;把閒置廠房分租給別人做生產這種常見的資產活化方式,也會變成違規。任何股權交易、組織重組、擴廠或分租決定之前,先比對這七款

至於土地能不能真的變更編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0 給了三條路(群聚地區走新訂都市計畫或產業園區、都市計畫外的土地擬具用地計畫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都市計畫內的依都市計畫法辦理),但要注意兩件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撥交農業發展基金,審查用地計畫還得收審查費;而且即使個別條件都符合,主管機關仍可能因為群聚整體規劃需要而駁回。早一點確認所在地是否被畫為群聚地區,會決定你該走哪一條路。

常見問題

分界線是105年5月20日。工輔法§28-1 I: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者依污染程度分流:①非屬低污染者訂定輔導期限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停水停電拆除 ②低污染而未申請納管或提出改善計畫者亦停水停電拆除 ③低污染且改善計畫經核定者輔導改善並定期稽查。最高行政法院114上325:非屬低污染事業,縱符合其他四項條件,申請納管仍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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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期限(工輔法§28-5):①納管: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二年內申請 ②改善計畫:施行日起三年內提出 ③改善完成: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④取得特登:未於施行日起十年內取得者,改善計畫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 ⑤特登有效期限至施行日起二十年止。另§28-5 II:應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登為止,屆期未繳者應駁回納管申請或廢止改善計畫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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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輔法§28-8 I: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適用區域計畫法§21、國土計畫法§38、都市計畫法§79及建築法§86①、§91 I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不受建築法§73 I限制。清單未包含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保機關仍可依各該法裁罰。§28-8 II另定過渡期間:非低污染者於輔導期限內配合轉型遷廠關廠、低污染者自申請納管至改善計畫核定期間及改善期間、曾補辦臨時登記者自申請特登至核准登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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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件(工輔法§28-9 I):①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②獨資者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繼承除外) ③合夥者變更合夥人(繼承除外) ④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⑤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⑥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⑦未履行核定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最易踩到第①④⑥款:股權交易與組織重組、擴廠加蓋、閒置廠房分租。§28-9 II:適用§16 II、§17至§3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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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路(工輔法§28-10 I):①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依都計法、區計法、國土法辦理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②非群聚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者,擬具用地計畫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變更編定,惟主管機關得因整體規劃需要駁回 ③非群聚且位於都市計畫內者依都計法辦理。§28-10 II:依②辦理前應繳交回饋金撥交農業發展基金;III:審查用地計畫得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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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確認資格:是否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是否低污染;既有事實證明用空照圖、舊照片、水電開戶與用電紀錄、營業稅申報、勞保投保、設備購置憑證(§28-5 III要求記載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 ②盤點狀態:是否納管、改善計畫是否核定、核定日期、附加負擔、輔導金繳納年度 ③同步處理空污廢水廢棄物許可與申報,保留清除處理契約與聯單 ④逐項比對§28-9七款 ⑤確認是否群聚地區並估算回饋金審查費 ⑥建立年度行事曆設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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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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