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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 / 脫產

債務人把財產
送走了,怎麼追回來?

欠錢的人把房子「送」給家人?民法 244 就是為這一刻存在——但撤銷權只有一年,手要快。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打贏官司,執行時發現債務人名下乾乾淨淨——房子半年前「贈與」給兒子,存款轉給配偶。民法第 244 條的撤銷訴權(俗稱撤銷詐害債權)就是解方:無償送走的,有害債權即可撤銷;有償賤賣的,證明雙方明知也能撤銷,並命塗銷移轉登記把財產拉回來。唯一的敵人是時間:知悉起一年,不起訴就永遠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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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4 條:無償與有償的兩級門檻

有害及債權」的判準:行為後債務人的剩餘財產不足清償——他還有足夠財產就構不成。要件整理:①你的債權在脫產行為前已存在;②行為無償(或有償+雙方明知);③害及債權。三個都要舉證,所以財產歸屬與時間軸的證據(謄本異動索引、銀行往來)是這類訴訟的彈藥。

一年除斥期間:發現就開始倒數

民法第 245 條:知有撤銷原因起 1 年行為時起 10 年,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不能延長、發存證信函也救不了,只有起訴算數。實務節奏:聲請執行發現無財產 → 調地籍異動索引與財產歸屬資料 → 看到可疑移轉,立即起訴(撤銷+塗銷),同步評估假處分禁止再移轉,防止跑出善意轉得人。

最高法院實例:9,100 萬債權對上一筆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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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撤銷權的前提「債權存在」不需要先拿到確定判決——挪用事證(檢查人報告、自認的提領紀錄) 足以支撐,法院不能不論斷就駁回。對一般債權人的翻譯:你手上的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借據+匯款紀錄,都能作為「債權存在」的基礎,不必等到勝訴確定才追脫產。

追產四步

  1. 查:憑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調不動產異動索引——鎖定移轉時間與對象。
  2. 凍:對可疑受讓財產聲請假處分(禁止處分),防止二次移轉給善意第三人。
  3. 訴:1 年內起訴——聲明撤銷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塗銷移轉登記;無償行為不必證明對方知情。
  4. 執:財產回到債務人名下後接續強制執行;脫產情節重大另可評估刑法損害債權罪(強制執行程序中脫產)告訴。

常見問題

無償贈與:有害債權即可撤銷;有償行為:須雙方明知有害(§244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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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塗銷移轉登記→財產回債務人名下→強制執行;善意轉得人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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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起 1 年、行為起 10 年(§245 除斥期間);必須 1 年內起訴,發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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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債權須已存在;債權證據(如挪用事證)法院必須論斷(最高法院發回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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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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