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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 / 實習

實習生算勞工嗎,
薪水勞保誰負責

掛「實習」兩個字,就可以不給薪、不保勞保、出事不負責嗎?法律的答案很現實:名稱不算數,實質才算數——你在那間公司到底是「學習」還是「被使用」,決定了你有沒有勞基法。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你是實習生,不是員工。」這句話在台灣的辦公室、餐廳、診所裡每天都在被說出口,通常後面接著的是沒有薪水、沒有勞保、出事自己負責。但法律看的從來不是門口掛什麼牌子——名稱不算數,實質才算數。

我是大學生,在一家公司實習,每天固定上下班打卡、被主管指派做正職的工作,但公司只給我每月幾千元的「車馬費」,也沒有幫我保勞保。請問這樣的實習生算不算勞工?我可以要求補足最低工資嗎?如果實習期間受傷,公司要負責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誰是勞工?看的是「從屬性」

同一條第 6 款把勞動契約定義為「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從屬性就是整題的鑰匙。法院拆成三層檢查:人格上從屬性(要打卡、服從工作規則、聽指示,雇主有懲戒權)、經濟上從屬性(被納入公司的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為他人的目的而勞動)、組織上從屬性(編入生產組織、與同僚分工合作)。三層都對上,不管契約寫「實習」還是「培訓」,它就是勞動契約;是勞工,工資就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低於的部分依法直接以最低工資為準,並不是「你當初同意了就算數」。

勞保、職災險:實習生不是保險的化外之民

這一條是實習生最實用的一張護身符。就算你的身分還在「是不是勞工」的爭議中,只要落入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或建教生,就準用規定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第 3 款更直接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的人。職災保險的給付不必先證明雇主有過失;若被認定為勞工,還另有勞基法第 59 條的無過失職災補償,雇主另有過失時可再依民法求償。實習前務必問清楚:投保單位是誰、投保薪資多少,並自行到勞保局查詢加保紀錄——這件事花五分鐘,出事時值好幾十萬。

法院怎麼說:自己決定要做幾盤,就不是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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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子的原告在同一家公司做了六年五個月的螺絲排盤,月領兩千到九千元,公司沒保勞健保、沒提繳勞退,離職後起訴請求補足基本工資差額八十餘萬元。法院最後駁回原告之訴,理由不是「她是實習生所以沒有勞基法」,而是逐項檢查從屬性後認定這些指標統統不成立:不必穿制服、不用打卡,上下班配合家人接送時間、遲到早退請假都不扣薪也不懲處,公司沒有規定每日應完成的數量,假日加班可以自己決定去不去,工作可獨力完成、不必與其他員工分工。法院因此認定她「就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有相當程度之自主性,兩造間並無一般勞雇關係之服從指揮監督關係」。這個判決把兩邊的判準都照亮了:給實習生——你要贏,得證明的是打卡、排班、主管指派、考核懲處這些「被管」的痕跡,而不是「我做很久了」或「我領得很少」;給企業——真正的學習型實習必須名實相符,一旦你開始要求出勤、下達指令、考核產出,法律上你就是雇主,工資、勞保、職災補償一樣都跑不掉。實務行動很單純:實習第一天就開始留存出勤紀錄與工作指派訊息,爭議發生時先向學校實習輔導單位反映,再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免費);涉及職災或金額較大時,建議諮詢律師或申請法律扶助(參本站職災補償、勞資爭議調解、加班費計算各文)。

常見問題

看實質不看名稱:具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即為勞工,須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給薪;純學習型、時間內容自主者才可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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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勞工者,雇主須保勞保、健保並提繳勞退;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則準用職災保險(勞職保法§6Ⅲ),有勞務有報酬就該被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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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保者請領職災保險給付;被認定為勞工者另有勞基法§59無過失補償,雇主有過失可再求償。未加保由雇主負擔給付。務必保留出勤與指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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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保存打卡、排班與主管指派訊息;向學校實習輔導單位反映,再到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再走勞動訴訟。勝負取決於從屬性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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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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