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資爭議的動線變了:先調解,才訴訟。這不是要你退讓,而是把爭議送進一個法官坐鎮、勞資雙方各有一位委員的房間;談不成,程序直接轉為訴訟,而且原則上由同一位法官接手。理解這一關,比先想好起訴狀怎麼寫還重要。
我要告公司違法解僱並請求資遣費,聽說要先經過勞動調解,請問勞動調解怎麼進行?跟勞工局的調解有什麼不一樣?我可以直接起訴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16 條:起訴前的那道門
注意第二項的技術細節:逕行起訴不會被駁回,而是「視為調解之聲請」——你的案子換了一件外衣繼續走,但費用要按調解程序重算。實務上法院會裁定命你補繳調解聲請費,期限通常只有 5 到 7 日,逾期才駁回。收到這種裁定不要慌,也絕對不要拖:那是一張補票通知,不是敗訴。
房間裡有誰、能做什麼
- 組成:1 位勞動法庭法官 + 2 位勞動調解委員(具勞資事務、學識經驗者,勞方資方背景各一),合議進行。
- 節奏:原則 3 個月內、3 次期日終結;第一次期日就要整理爭點與證據,所以第一次就是決戰。
- 工具:調解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得提出適當方案;當事人於送達或受告知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未異議,該方案即告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銜接:調解不成立而未聲請延續者,程序接續進入訴訟,原則由同一法官審理——你在調解中的說法與證據,他都記得。
法院怎麼說:一張 2,000 元的補票通知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這位勞工告的是年終考成評定違法並請求損害賠償——聽起來像個純粹的內部人事爭議,法院一句話定性:核屬勞動事件。接著三個檢查點:有沒有第 16 條第 1 項的除外情形(沒有)、卷內有沒有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的資料(沒有)、那就視為調解之聲請,補繳 2,000 元,5 日內,逾期駁回。另外一個實用細節:法院認為確認考成處分無效的聲明「無法審酌勝訴受有之客觀利益數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2 以 165 萬元定之——這個數字直接決定了你要繳多少費用。給勞工的三件事:①別自己判斷「這不算勞動事件」;②去勞工局調解過的,記得把不成立證明書附上,省一道程序;③調解期日就是正式開庭——出勤紀錄、薪資單、工作規則一次帶齊(參本站資遣費計算、違法解僱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