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八天、父母過世八天——這兩個數字寫在勞工請假規則裡,不是公司福利。真正常被誤解的是後面那四個字:工資照給。它的意思不只是「不扣底薪」,而是這段期間雇主的工資給付義務不因你沒出勤而消滅;任何用津貼、獎金、考勤名義把它扣回去的設計,都要接受檢驗。
我要結婚請婚假,公司說婚假要扣全勤獎金也不給輪班津貼,而且要一次休完不能分開請,請問這樣合法嗎?婚假喪假的天數和工資規定是什麼?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天數表:婚假八日,喪假分三級
把它記成一張表:8 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6 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3 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婚假同樣 8 日。全部工資照給。順帶把常被混在一起的普通傷病假(規則第 4 條)分清楚:未住院一年內合計 30 日、住院二年內合計 1 年;一年內未逾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那才是會扣薪的假別(參本站病假專文)。
「工資照給」擋得住什麼
- 擋全勤獎金:請假規則第 9 條明文——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 擋工作規則:勞基法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你簽過的員工手冊不能把法定天數改小。
- 擋巧立名目:把工資拆成「底薪+各種津貼」,再規定請假期間津貼不發——這種設計是否等於架空「工資照給」,正是下面這件最高法院案子的爭點。
法院怎麼說:請假就不發輪班津貼,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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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的主角是輪班津貼:某太陽能公司的薪資管理辦法規定「請休假期間輪班津貼均不給付」,企業工會訴請確認該規定無效。二審採「是否實質抑制休假權」的標準,認為特休、喪假、婚假等可以事先規劃,不發津貼未抑制休假權;但產假、陪產假、公傷病假無法事先安排,不發津貼會讓勞工因金錢壓力而不敢休,這三類牴觸強制規定而無效。最高法院則把整個判決廢棄發回,並明白揭示:這些假別的「工資照給」是強制規定,其立法理由是讓勞工縱未提供勞務仍有工資請求權,雇主負工資續付義務。對上班族的三個實務提醒:①先分辨你的津貼是不是工資——經常性、勞務對價性是判準,不是名稱;②扣的是全勤獎金,直接引請假規則第 9 條,那條沒有解釋空間;③爭議金額通常不大但期間很長,一次主張過去 5 年的差額(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數字會很不一樣(參本站工資定義、勞動調解各文)。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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