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35 歲以下」「已婚勿試」「星座血型請註明」——台灣的徵才市場曾經把這些當常態,但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明文禁止 18 項特質的就業歧視,罰則是30 萬到 150 萬(第 65 條),還會公布公司名稱。你在求職或在職中遇到的差別待遇,多半有法可管——問題只在你有沒有留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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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從徵才廣告到資遣都適用
三個常被低估的重點:①保護對象含「求職人」——還沒被錄取就受保護,徵才廣告本身就可罰;②「年齡」歧視沒有方向性——限「40 歲以下」違法,限「25 歲以上」也違法(中高齡者另有專法加強保護);③容貌、五官、星座、血型都在列——「形象佳」若實質篩選外貌、要求附全身照且與職務無關,同樣有歧視風險。例外是「真實職業資格」:職務本質確實需要(如女性更衣室管理員限女性),雇主須自己舉證。
罰 30 萬起+公布名稱:申訴這樣走
- 申訴:向公司所在地(或應徵地)縣市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線上、書面都可,免費,可請求保密身分。
- 評議:勞工局調查、必要時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雇主須就差別待遇提出正當理由。
- 裁罰:成立即處 30 萬-150 萬罰鍰+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性別相關歧視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並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蒐證:讓歧視留下紀錄
就業歧視案的勝負在證據的具體性:徵才頁面截圖存檔(含網址與日期)、面試中的歧視性提問當日寫成紀錄(時間、地點、人物、原話)、人資訊息完整保留——「我們主管說超過 45 就不用約了」一句訊息,勝過十頁申訴書。自己在場的對話錄音實務上可作為證據使用。在職者遭歧視性調動、資遣,還可並行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無效或求償——參本站資遣費計算、職場霸凌各文。
法院怎麼說:你先釋明,雇主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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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把年齡歧視案的攻防規則說清楚了:求職者只要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例如主管說過「找比較年輕的」),舉證責任就翻到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不錄取是非年齡因素。但本案同時示範了雇主的活路:公司舉證該職缺需要特定專業年資而應徵者不足,法院認定「找比較年輕的」一句話尚不足以認定年齡歧視。兩面的教訓:求職者——把歧視性語句記下來就能啟動舉證倒置,這是你最省力的武器;雇主——招募決定要留下與年齡無關的專業理由書面紀錄,否則一句閒話就可能讓你背上 30 萬起的裁罰。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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