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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競業禁止

簽了競業禁止條款,
沒給補償金就是無效

「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同業」——很多人被一紙條款嚇得不敢換工作。先看雇主有沒有給補償金:沒給,那條就是廢紙。

8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離職想去同業,前東家拿出當年簽的競業禁止條款——先別慌。105 年勞基法增訂第 9-1 條後,這種條款要四要件全備才有效,其中最常見的死穴是:雇主沒給離職後的合理補償。沒給補償,條款依法無效,違約金請求會被法院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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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四要件缺一即無效

逐款自我檢查:①雇主真有營業秘密要保護嗎?(客戶名單、配方、技術——一般行政、門市、助理職通常沒有);②你接觸得到嗎?;③範圍合理嗎?(全台灣、全產業、兩年以上=過廣);④離職後有按月給補償金嗎?——第四款最好認定:薪資單上找不到離職後的補償給付,條款就是無效。施行細則的參考線是每月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 50%

實例:沒給補償,150 萬違約金全數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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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有兩個重點:其一,契約寫「合夥」「分紅協議」沒用——法院看實質從屬性(固定工時、請假扣薪、可開除),認定是僱傭關係、有勞基法適用;其二,「兩年內不得挖角曾任職員工」這種不叫「競業」的條款,照樣被認定是廣義競業禁止,一樣用四要件檢驗——沒補償,無效,雇主請求的 15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一毛都拿不到。

被前公司威脅時的三步應對

  1. 檢視條款:對照四要件逐一檢查,重點找離職後補償金的給付紀錄——沒有,基本可以確定無效;有給但明顯偏低(遠低於月薪 50%),仍可爭執不合理。
  2. 書面回應:收到存證信函別已讀不回——回函敘明條款因未給付合理補償而依勞基法第 9-1 條第 3 項無效;必要時諮詢勞工局或律師。
  3. 守住底線:條款無效≠可以帶資料走人——客戶名單、報價、程式碼等營業秘密另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離職前大量下載檔案是最常見的敗訴(甚至刑責)原因;乾淨離職,才立於不敗。

常見問題

四要件全備才有效(§9-1):正當利益+接觸機密+範圍合理+離職後補償;違反任一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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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補償→條款無效,違約金請求會被駁回;但帶走營業秘密另構成營業秘密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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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挖角、禁止招攬客戶=廣義競業禁止,同受四要件檢驗(高雄高分院115上易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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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準:每月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離職後給付;在職薪資與象徵性簽約金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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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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