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律師在法律上是民法的委任契約,律師另受律師法規範。簽約前最重要的是把委任範圍與審級、酬金計算方式(律師法第47條要求律師明示)、額外費用、進度報告與終止條件寫清楚。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委任,但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要負賠償責任。
我委任律師打民事官司,一審結束後律師說二審要另外收費,契約沒寫清楚,我可以主張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委任契約的基本規則
收費的律師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同時依律師法第36條負保密義務、依第43條不得對受委任事件為不正當行為或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簽約前要確認的六件事
| 項目 | 要寫清楚什麼 | 常見爭議 |
|---|---|---|
| 委任範圍 | 哪一個案件、哪一審級,是否含調解、和解、強制執行 | 一審後才發現二審另計 |
| 酬金計算 | 按件、按審級或按時;金額與付款時點 | 口頭報價與實際收費不同 |
| 額外費用 | 裁判費、鑑定費、交通、影印由誰負擔 | 以為律師費包含全部支出 |
| 進度報告 | 多久報告一次、用什麼方式 | 開庭前才知道進度 |
| 文件與證據 | 原本由誰保管、終止時如何返還 | 換律師時拿不回卷證 |
| 終止與結算 | 中途終止時已付費用如何結算 | 解除委任後退費爭議 |
律師費:律師有明示計算方法的義務
如果契約沒寫,律師仍可能依習慣請求報酬;所以沒有寫清楚,對委任人並不一定有利。打官司本身的裁判費計算,可參考下方的訴訟費用文章;經濟上有困難者,可先評估法律扶助。
中途終止委任與換律師
換律師前,先以書面終止委任,要求原律師依第540條說明案件進度並返還卷證,再與新律師確認接手的期限(例如上訴期間),避免在交接空窗期錯過法定期間。
委任律師常見問題
律師法第47條規定,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其收取酬金之計算方法及數額。簽約時應要求把計算方式(例如按審級計件、按時計費)與金額寫進契約,避免事後爭議。
可以。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不得不終止。已支付的費用如何結算,應先看契約約定,必要時依已完成的工作協商。
民法第540條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可以書面要求律師說明進度,並在契約中約定報告頻率與方式。
通常不包含。裁判費、鑑定費、影印與交通等費用多由委任人另行負擔,但仍以契約約定為準,簽約時應逐項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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