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的正式名稱是減班休息——它不是雇主的權利,而是勞雇雙方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工資的例外安排。三個合法要件:勞工個別同意(公告無效)、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 21 條+勞動部注意事項)、書面約定期間並通報。缺一個,就是違法扣薪,差額連本帶利可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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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一:你的同意,不能被公告取代
工資工時是勞動契約的核心條件,變更=變更契約,必須個別勞工同意——全員大會、Line 群組公告、甚至勞資會議決議,都拘束不了沒點頭的你。簽同意書前看清楚:減幅、期間、回復條件;被迫簽署(不簽就資遣)的同意,之後也有爭執空間,但最好當下就以文字保留異議。
要件二:底線與程序
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把規則講死: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減班後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應以書面約定(有官方協議書範例),實施期間原則不超過三個月、延長需再協商,並通報當地勞工局。三個月「無限自動續約」、口頭減薪、時薪制照砍,都不符規範。
法院實例:片面無薪假,差額照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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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把兩個要件一次驗證:沒協商就要求休無薪假 → 工資照原約補;勞動部函釋的書面與基本工資底線 → 法院直接引用為標準。你的證據清單:原勞動契約與薪資單、減薪前後的轉帳紀錄、公司公告與對話——差額一筆一筆都算得回來,工資時效五年。
自救選項:留下或離開都有路
- 留任追討:書面(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減薪、保留追討權;向勞工局申訴違法扣薪,同步申請政府薪資差額補貼資訊。
- 終止止損:雇主不依契約給付工資,依勞基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可領失業給付)。
- 集體行動:多名同事一起申訴、調解,證據與談判力都倍增。
- 簽署前談判:要求寫入「營運回穩即恢復」「期間屆滿自動回復原約」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把口頭承諾變條款。
常見問題
不行——工資工時變更須勞工個別同意;片面實施=違法扣薪,差額可追討(見引用判決)。
月薪制減班後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書面約定、原則3個月一期、須通報勞工局。
勞健保續保、年資照算;可申請安心就業計畫等薪資差額補貼。
可依第14條終止拿資遣費;或留任追討差額+申訴。被逼退可挑戰資遣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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