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選舉、疫情、災害,「散布謠言送辦」的新聞就會多起來——但被移送和被處罰之間,距離很遠。社維法第 63 條的謠言條款有兩道嚴格門檻:內容要是憑空捏造,效果要足以引發公共恐慌;台灣的法院用這兩道門檻,把言論自由的空間守得相當寬。
我在社群轉貼了一則後來被證實不完全正確的消息,警察通知我涉嫌散布謠言要移送,我會被罰嗎?該怎麼答辯?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63 條:拘留與罰鍰之間
程序上它不是普通罰單:警察調查後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你有陳述意見與抗告的完整程序權。也要知道它的加重版在哪:疫情謠言(傳染病防治法)、災害謠言(災害防救法)、食安謠言(食安法)各有專法,罰則從數十萬到百萬、甚至有期徒刑——在地震後謊稱「水庫潰堤」與在論壇罵市政,是完全不同量級的行為。
謠言與評論:三個判斷軸
- 有沒有事實基礎:憑空捏造 vs 以真實事件為基礎的評論、質疑、預測——後者縱使結論錯誤也不是謠言。
- 主觀上知不知道假:明知不實仍散布,或一般人都會懷疑是假的還轉傳,才有故意;誤信而轉傳通常構不成。
- 會不會引發公共恐慌:對象是「公共安寧」——引發群體性畏懼(搶購、逃難、擠兌)的才算;讓某人不爽、讓網友吵架,不在此條射程內。
法院怎麼說:有所本的評論,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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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網友的社群貼文被警方依散布謠言裁罰,抗告後法院撤銷改諭知不罰:貼文是以兩則真實新聞為基礎的時事評論,不是憑空捏造;移送機關也沒有舉證貼文足使聽聞者恐慌。裁定裡那句「不能僅以言語與事實有落差,即遽認散佈謠言」,就是網路發言者最重要的護身符——但護身符有邊界:捏造災難、假冒官方公告、明知是假還加工傳播,兩道門檻就都過了。給轉發大隊的三字訣:查(來源)、註(這是評論或未經證實)、留(原始出處截圖)——它們讓你在 99% 的情況下站在線的安全側。
常見問題
3 日拘留或 3 萬罰鍰(§63 I⑤),由法院簡易庭裁定;疫情災害謠言另有重罰專法。
憑空捏造+明知或可得而知不實才算;有事實基礎的評論、猜測、批評不是謠言。
須足使公眾心生畏懼恐慌,由移送機關舉證;罵政府、評時事通常構不成。
聚焦事實基礎+發文脈絡答辯;截圖存來源;可抗告。涉特定人不實→誹謗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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