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一家店都在播音樂,幾乎每一位老闆都以為「我有訂閱就好」。著作權法的切法不同:你訂閱買到的是自己聽的授權;把音樂放給店裡的客人聽,動用的是另一個專屬權利——公開演出權。而第 37 條那句「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把模糊地帶全部判給了權利人。
我開一家咖啡店,平常用手機接藍牙喇叭放串流音樂給客人聽,最近收到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函要我付授權費,請問店裡播音樂真的要另外授權嗎?費用怎麼算?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6 條與第 37 條:權利與推定
把兩條連起來讀就是整題的答案:播音樂給公眾聽是著作人的專有權利;你手上的訂閱條款寫的是「個人、非商業」——沒寫到的,推定沒授權。音樂的權利還是分層的:詞曲(音樂著作)與錄音(錄音著作)分屬不同權利人與不同集管團體,背景音樂通常兩層都要處理。
合法播音樂的三條路
- 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背景音樂多按營業面積或座位數計年費,小店年費常在數千元至萬餘元;記得詞曲與錄音分別處理。
- 用已含商用授權的音樂服務:商用背景音樂方案已打包各集管團體授權,對小店最省事。
- 用免授權音樂:創用 CC(注意「非商業」標示不可用於營業場所)或買斷制的royalty-free曲庫。
法院怎麼說:沒申請授權的演唱會,103 萬
有類似情況?讓 AI 幫你查同類判決 →
被告是舉辦電音演唱會的活動公司,未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申請公開演出授權就辦了多場售票活動;MUST 事前四度發函通知辦理授權,置之不理。判決結果:公司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連帶,合計 103 萬 7,260 元——計算基準正是公告費率:票房收入扣除娛樂稅與營業稅後的 2.2%,乘以 MUST 管理曲目的占比。這件判決對所有營業者的三個提醒:①「利用人」認定看誰辦活動、誰營利,不是看誰按下播放鍵——場地方、主辦方都可能是求償對象;②集管團體的函不是垃圾郵件,那是訴訟前最後的低成本補救窗口,收到就去談授權,費用遠低於判賠金額;③負責人會被連帶,公司帳與個人帳在這裡是連通的(參本站網路著作權、營業場所責任各文)。
常見問題
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