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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 / 著作權

店裡放的那首歌,
是要付授權費的

「我有付 Spotify 會員啊」——個人訂閱授權你自己聽,沒有授權你放給整間店的客人聽。這中間差的,就是公開演出權。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幾乎每一家店都在播音樂,幾乎每一位老闆都以為「我有訂閱就好」。著作權法的切法不同:你訂閱買到的是自己聽的授權;把音樂放給店裡的客人聽,動用的是另一個專屬權利——公開演出權。而第 37 條那句「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把模糊地帶全部判給了權利人。

我開一家咖啡店,平常用手機接藍牙喇叭放串流音樂給客人聽,最近收到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函要我付授權費,請問店裡播音樂真的要另外授權嗎?費用怎麼算?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把兩條連起來讀就是整題的答案:播音樂給公眾聽是著作人的專有權利;你手上的訂閱條款寫的是「個人、非商業」——沒寫到的,推定沒授權。音樂的權利還是分層的:詞曲(音樂著作)與錄音(錄音著作)分屬不同權利人與不同集管團體,背景音樂通常兩層都要處理。

合法播音樂的三條路

  1. 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背景音樂多按營業面積或座位數計年費,小店年費常在數千元至萬餘元;記得詞曲與錄音分別處理。
  2. 用已含商用授權的音樂服務:商用背景音樂方案已打包各集管團體授權,對小店最省事。
  3. 用免授權音樂:創用 CC(注意「非商業」標示不可用於營業場所)或買斷制的royalty-free曲庫。

法院怎麼說:沒申請授權的演唱會,10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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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舉辦電音演唱會的活動公司,未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申請公開演出授權就辦了多場售票活動;MUST 事前四度發函通知辦理授權,置之不理。判決結果:公司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連帶,合計 103 萬 7,260 元——計算基準正是公告費率:票房收入扣除娛樂稅與營業稅後的 2.2%,乘以 MUST 管理曲目的占比。這件判決對所有營業者的三個提醒:①「利用人」認定看誰辦活動、誰營利,不是看誰按下播放鍵——場地方、主辦方都可能是求償對象;②集管團體的函不是垃圾郵件,那是訴訟前最後的低成本補救窗口,收到就去談授權,費用遠低於判賠金額;③負責人會被連帶,公司帳與個人帳在這裡是連通的(參本站網路著作權、營業場所責任各文)。

常見問題

個人訂閱只授權私人聆聽;店內播放屬公開演出(§26),約定不明推定未授權(§37),須另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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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樂多按面積/座位計年費(小店數千至萬餘元);演唱會按票房比例(本案2.2%×曲目占比)。詞曲與錄音要分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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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依§88(法院酌定1萬-100萬,重大者至500萬,負責人連帶);刑事依§92處3年以下,告訴乃論。收函即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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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限非營利、不收費、不付酬的非經常性活動;店面日常背景音樂不適用。買CD、播廣播都不等於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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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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