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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 / 國家賠償

路不平摔車受傷,
可以向政府要國賠

向政府求償不是「刁民」——國賠法第 3 條就是為坑洞、斷樹、壞設施寫的,而且政府連「我不知道」都不能當理由。

7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騎車壓過坑洞摔車、走騎樓被突起的人孔蓋絆倒、公園設施斷裂砸傷小孩——多數人自認倒楣,其實這正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守備範圍: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就要賠,而且是無過失主義——政府連「我不知道有洞」都不能拿來當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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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欠缺+因果,就夠了

你要證明的只有三件事:設施有欠缺(坑洞、故障、失修的照片)、你受有損害(診斷書、估價單)、兩者有因果(行車紀錄器、目擊者、報案紀錄)——不需要證明機關有故意過失,那是「無過失主義」四個字的意思。唯一的大例外是開放山域水域:立了警告標示你仍執意冒險(封溪釣魚、封山登山),國家可以不賠或減免。

第 10 條:先協議,是程序也是機會

  1. 找對機關:市區道路→公所/市府工務局;省道→公路局;公園→公園管理單位;不確定就都發函,機關間會轉。
  2. 書面請求:各機關網站多有國家賠償請求書表格——事故經過、欠缺情形、損害項目與金額、證據清單,掛號寄出。
  3. 協議:機關應即開啟協議;成立的協議書就是執行名義;拒賠或拖延(逾 30 日不開始/逾 60 日不成立)→ 向地方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法院怎麼說:巡查過≠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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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省道散落碎石害騎士打滑摔傷,養護機關抗辯「事故前有派員開車巡查」——法院不買單:巡查了但碎石還在,管理就是有欠缺;要免責,機關得證明「客觀上不可能及時修護或應變」,而它證明不了。最後過失相抵:騎士彎道未減速自負 20%,判賠 14 萬 5,839 元。三個帶得走的行動:①當場拍(坑洞碎石+周遭定位物+車損傷勢);②當場報(110 或 1999,留下官方紀錄與時間戳);③兩年內求償——你繳的稅裡本來就含著道路養護的預算,把該修沒修的代價要回來,天經地義(傷害求償項目計算參本站車禍求償專文)。

常見問題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身財產受損(§3 I);坑洞未補、設施未修都是管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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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主義:機關須自證「客觀上無法及時處置」;山域水域冒險活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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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請求→協議→(拒賠或逾期)起訴(§10);現場照片+報案紀錄是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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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損害起 2 年時效;與有過失打折不歸零(該案騎士自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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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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