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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 育嬰

育嬰留職停薪權益:
申請、津貼與復職保障

雇主「不准」是違法的——育嬰留停是形成權;八成薪津貼與復職保障,把權益用好用滿。

9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育嬰留職停薪是形成權:任職滿 6 個月、子女滿 3 歲前,書面申請即生效,最長 2 年(性工法第 16 條)——公司「人力不足不准」沒有法律效力。錢的部分:前 6 個月合計八成薪的津貼(就保 60%+政府加給 20%);回來的部分:雇主原則不得拒絕復職(第 17 條),違法拒絕或降職,申訴與訴訟都有明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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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要件、方式與常見刁難

實務要點:書面申請載明起訖日(依施行細則原則 10 日前提出、每次不少於 6 個月,但少於 6 個月的需求雇主也不得拒絕 30 日以上之申請——細節依現行細則);男女都能請、可以同時請;申請後雇主的「不准」、「慰留拖延」都不影響生效——把申請書留底就對了。

津貼:八成薪六個月

就業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 6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政府加給 20%,合計80%;父母各有 6 個月額度(可同時請領)。勞健保在留停期間得繼續投保,原雇主負擔部分免繳、自付部分可申請遞延 3 年繳納——別因為怕斷保而放棄權益。

復職:原則不得拒絕

四款例外還要主管機關同意——雇主自己說了不算。高等法院近期的勞動判決即是育嬰留停後復職爭議的實戰(114 年度勞上字第 88 號:留停期滿復職之職務安排爭訟):應回復原職或相當職位,「回來變降職減薪」等同拒絕復職。因申請或請畢育嬰假而被解僱、考績報復,處分無效,並可請求賠償。

常見問題

滿6個月+子女3歲前、最長2年(§16);是形成權,雇主「不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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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6 個月合計八成薪津貼(就保 60%+政府加給 20%);父母各有 6 個月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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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得拒絕復職;例外四款且須主管機關同意(§17);違法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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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有罰則+公布)→審議→訴訟;因申請而受不利處分無效,復職降職減薪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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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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