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產假別的完整地圖:產假 8 星期(滿 6 個月全薪、未滿減半,勞基法第 50 條)、產檢假 7 日與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薪資照給)、生理假每月 1 日(年 3 日內不併病假,性工法第 14 條)。搭配產假期間禁止解僱(勞基法第 13 條)與懷孕歧視無效的保護網,權益比多數人以為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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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8 星期怎麼算
細節:8 星期含例假日連續計算,可與醫師建議配合在產前先請一部分;流產也有產假(3 個月以上 4 週;未滿 3 個月依性工法另有 5 日~1 週);產假是強制規定——「自願放棄提早回來」不能抵免雇主給薪義務。勞保另有生育給付(平均投保薪資 60 日),別忘了請領。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 7 日照薪
性工法第 15 條:產檢假 7 日、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薪資照給(第 6 日、7 日的雇主薪資成本可向政府申請補助)。請假單位可以日或半日;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影響全勤與考績。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理期間內請畢。
生理假:每月一日的基本尊重
重點:年 3 日內不佔病假額度、薪資折半;雇主要求出示醫療證明、以生理假影響全勤或考績,都可申訴裁罰。
孕期保障:解僱禁止與歧視無效
- 產假期間禁止終止契約(勞基法第 13 條),違法解僱無效。
- 懷孕歧視:因懷孕而解僱、逼退、調差、減薪,依性工法屬性別歧視——處分無效+高額罰鍰+公布名稱;舉證責任在雇主(須證明處分與懷孕無關)。
- 妊娠期間改調:可申請改調較輕易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或減薪(勞基法第 51 條);夜班限制另有規範。
- 申訴路徑:勞工局性工法申訴→審議→訴訟;留存懷孕告知與處分時序的證據,時間點的巧合本身就是證據。
常見問題
分娩 8 週、3個月以上流產 4 週;滿 6 個月全薪、未滿減半(§50)。
產檢假 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薪資照給(性工法§15)。
每月 1 日;年 3 日內不併病假、薪資折半;不得要求證明或不利處分(§14)。
產假期間禁止解僱(勞基法§13);懷孕歧視處分無效+罰鍰;可申請改調輕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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