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一分鐘扣一百」「打破照價賠,薪水直接扣」「業績沒到倒扣獎金再扣底薪」——這些「公司規定」共同的問題是:工資全額直接給付是勞基法的強行規定(第 22 條),預扣工資當違約金或賠償更是明文禁止(第 26 條)。寫進工作規則、要你簽同意書,都改變不了違法的本質——而且每一條都是 9 萬到 45 萬的罰鍰項目。
公司規定遲到10分鐘罰500元、打破商品照價賠償從薪水扣,合法嗎?免費問 AI,附法條與判決出處 →
第 22 條:工資是勞工的,全額
遲到的正確算法只有一種:未出勤 10 分鐘,扣 10 分鐘按比例的工資——超過的部分(罰 500、扣半天)就是變相罰金,違反全額給付。「但書的約定」不是萬能鑰匙:實務與主管機關一貫見解,違約金、懲罰性罰款不在合法約定範圍——否則第 26 條就形同具文。全勤獎金是常見的合法替代:恩惠性獎金因遲到不發,可以;但倒扣本薪,不行。
第 26 條:先扣再說,就是違法
十七個字,打掉一整類慣老闆操作:員工打破商品、刷錯單、車輛擦撞——在責任歸屬與金額確定之前(協商合意或法院判決),雇主一毛都不能先扣。勞工真有過失,賠償也要考量過失比例、工作風險本屬營業成本等衡平因素——「照價全賠」本身就常站不住。雇主的正路:談成書面和解(金額+分期,勞工同意自薪資扣抵)或另行民事求償;直接動薪水,就是欠薪+受罰。
合法扣款清單與追討 SOP
- 合法扣款:勞健保自付額、勞退自提、薪資扣繳稅款、法院扣押命令;勞工同意的工會會費、伙食宿舍費;已和解確定的賠償分期。
- 違法清單:遲到罰款、業績罰金、教育訓練「違約金」、離職「交接保證金」、制服破損費——看到名目先存薪資單。
- 追討:書面要求補發 → 勞工局檢舉(§22/§26 各罰 9~45 萬+限期補發)→ 調解 → 勞動訴訟;工資時效 5 年,離職後照追。
- 升級選項:長期苛扣可依勞基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一併請求——別讓「規定就是這樣」變成你的損失。
常見問題
扣未出勤時段=合法;額外罰款=違法(§22 全額給付,罰 9-45 萬);全勤獎金可不發。
責任金額未確定前扣薪=違法預扣(§26);要嘛協商合意、要嘛法院見,不能先扣。
合法扣款:勞健保稅、扣押命令、同意的會費餐費、和解確定的賠償分期。
存薪資單→檢舉勞工局(罰 9-45 萬+限期補發)→調解訴訟;5 年內都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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