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白話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條文原文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以下整理本站 4 篇文章中引用本條的實務情境。

3 分鐘閱讀法條經 legaltech.org.tw/mcp 查證

條文原文

以上為本站文章引用時查證的版本(節錄), 完整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法後以官方版本為準。

哪些情境會用到勞動基準法第2條

本站有 4文章在實務情境中引用本條,每篇都附經查證的判決與相關條文:

  1. 我算不算勞工?外送員、業務員是承攬還是僱傭的判斷——同樣提供勞務,僱傭(勞動契約)受勞基法保護、承攬委任則否;是否為勞工看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臺灣高等法院1
  2. 假承攬真僱傭怎麼認定?從屬性與勞工權利——契約名稱不決定法律關係——有部分從屬性即成立勞動契約(最高法院見解);高等法院判決:foodpanda外送員雖簽承攬合約
  3. 實習生算勞工嗎?薪資、勞保與職災的判斷標準——實習生是不是勞工,不看名稱看從屬性: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為勞工,勞動契約以「具有從屬性」為要件(勞基法第2條第1
  4. 哪些獎金算工資?影響資遣費勞退的關鍵認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含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績效獎金、全勤、伙食津貼常被認定為工資,影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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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資訊整理,條文均引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並附查證日期,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個案事實差異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重要決定前請諮詢律師或使用本站 AI 查詢後再向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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